土地的征收或是征用我们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一般来说,我们都是会遵守有关人员的意愿,看是否自己的土地愿意被征收或是征用,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还是比较平和的方式解决,那么在什么样的一种情况下,会被强制征地呢?强制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一、强制征地程序

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2、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3、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

①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②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二、申请强制征地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强制征地的手续和执行条件

(一)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强制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在征地当中,也是可能会涉及到强制程序的,只是对于这样的一种情况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并且在实施这样的行为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