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在明律师,始终与被拆迁人在一起!

导读:2017年在不知不觉中即将与我们告别,2018年新年的钟声即将为我们敲响。在这样一个辞旧迎新的重要时刻,全体在明人愿在此庄严承诺:2018年,在明律师,“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心不变,我们始终坚守“大学之道,在明明德”的道德标准与广大被拆迁人在一起!本文,除了美好的祝福,在明律师将提出现阶段在征收维权领域中最常遇到的两大难题,期待各位被征收人的真知灼见。

在明律师

▲ 在明律师恭祝您新年快乐!

在明律师深知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的艰辛,始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被征收人抱有深切的同情。在过去一年的执业中,在明律师也多次遭遇了执业风险,律师执业权利屡遭侵犯。但无论有多大艰难险阻,都阻止不了在明人追寻正义、献身法治的决心与信念!

2017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备受瞩目的《土地管理法》修改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自然,《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终落地仍需时日(很可能要到2018年下半年才会有进展),但这仍然给了我们更大的信心。

客观理性,不回避问题,是征收维权获取成功的关键。以下两个问题,是征收维权领域的“老大难”,在此提出,让我们共同思考、面对。

维权难题一:如何“守房”?

守住自己的房屋、土地,是被征收人成功维权的重要前提条件。房屋的在与不在,对于补偿结果一定会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然而理论和实践的距离感在此也的确凸显——大量案件中,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涉案房屋就已经被违法拆迁了,失去维权的最有力筹码,被征收人的维权之路也注定将不会平坦。

需要强调的是,在明律师所强调的“守房”是对合法房屋在未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的守房。在征收方未依法履行程序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守房是被征收人的权利,是光明正大的合法行为,更是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直接表现。

维权难题二:确认拆迁违法后该怎么办?

这一难题的产生,实际上和前一个难题是密切关联的:正是由于被征收人无力守住房屋,才会导致这一难题的出现。否则,依法维权所围绕的中心将不会是确认拆迁违法的诉讼。实践中,一些征收方在“拆”这个问题上态度愈发强硬坚决——先拆了再说,被征收人要告就去告,即使被判决确认违法了,房屋、土地也不可能被恢复原状,最不济征收方再去赔就是了。而此时所谓的“赔”,就是被征收人申请国家赔偿。这一程序的结果,将会直接终结被征收人的维权程序,而往往在赔偿数额上较为有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填平原则”难以客观反映合法征收补偿中的对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提升、改善”的部分,更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存在差距。

当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确需要在国家赔偿上多下下功夫,这也是无奈之举。此时的关键,就是《行政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38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极为“不顺”,一些地方的法院对此干脆不予认可。更重要的是,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部分不可能是无限度的,被征收人仍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积极举证,才有望获取尽可能接近客观实际的赔偿。在明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遭到拆迁损毁的盆栽植物价值进行评估,且通过提起信访程序固定了受到影响的盆栽的数量,最终才在证据的博弈中占据了上风,获取了公平、合理的赔偿。

据此,究竟在确认拆迁违法后又该怎么办,就成了征收维权中的最大难题了。

2018年,我们期待在广大被征收人与专业维权律师的携手努力下,能有更多的维权难题被破解,和谐征收能够越来越多的成为现实,公平正义的光辉能够照亮更多的土地与被征收人的心。无论前路有多少艰难险阻,在明律师将始终与被拆迁人在一起,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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