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鹤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鹤岗市政府印发了关于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改造范围为鹤岗市东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山区六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棚户区居民房屋。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鹤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改造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鹤岗市东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山区六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棚户区居民房屋。

二、改造时间

改造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实施主体

六区政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改造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四、补偿安置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直接货币补偿两种。

(一)产权调换。

1.城市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就近安置为主,采取抽签和自选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可调换新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新安置房屋楼层价格结算。

2.可居住房屋认定条件。可居住房屋室内应有取暖设施,具备生活、居住条件。

3.楼层价格。选择多层及高层住宅安置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根据当年所属区域位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确定。高层住宅安置时,按照原可居住房屋价值与新安置房屋价值结算差价,差价额根据当年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确定。

4.合户与分户。城市棚户区居民要求合户的准许合户。合户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超出安置楼房部分,按合户所有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补偿。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的,居民按经济适用价格进行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新安置楼房楼层价格结算。

城市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原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户,分户后每户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若原房屋面积不足90平方米,实际居住多家的,以实际情况为准予以分户,并履行相关程序。

5.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城市棚户区居民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过渡期为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通知的次月止,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应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无照可居住房屋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

(二)直接货币补偿。

1.有照住宅房屋。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房屋补偿价格,对城市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按规定期限搬迁的,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以上浮,砖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上浮。

2.与有照主房一体超出房照面积部分(不包括后建部分),按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作价的70%进行补偿。

3.无照可居住房屋。按照与其结构、成新相同的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作价的60%进行补偿。

(三)附属物补偿。附属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置价格,按成本评估作价进行补偿;装修、围墙、菜窖、果树及其它附属物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补偿。城市棚户区居民产权证载标明用途为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有照房屋面积部分可调换新安置楼房面积部分。新安置房屋超出原房面积部分,由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确定商服价格予以结算。城市棚户区居民不需补交结构差价,实施主体不再向城市棚户区居民支付停业损失费、租房补助费等费用。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房屋补偿价格,对城市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

(五)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补偿。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截止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

1.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但正在经营当中的,由区保障房办公示七天,评估作价按有执照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无照房屋做非住宅使用的,按无照住宅房屋进行估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

(六)特殊群体补助。

1.对持有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七)搬迁补助费。对已搬迁的城市棚户区居民,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1200元。

五、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备注:具体相关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信息可咨询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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