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征收土地公告宅基地上房屋即遭强拆,你该如何锁定实施主体?

导读:仅有区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房屋就遭强拆,如此“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人该如何锁定强拆实施主体?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将通过一起具体案件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宅基地上房屋未签协议就遭强拆】

王女士的丈夫曲先生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2008年3月17日,崂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将王女士丈夫曲先生在崂山区某村的宅基地所在地块划入征收范围,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王女士、曲先生对此并不知晓,遂王女士、曲先生始终未到国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012年5月1日,该村召开党员及村民代表大会,王女士得知因“旧城改造项目”的需要,要对王女士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制定的补偿标准为每平米10200元。当王女士带着产权材料去报名登记时,村委会却因王女士房屋证载面积的认定存在争议,对其不予理睬。

2013年开始,涉案房屋被断水断电,且多次遭到拆除破坏。直至2017年3月,涉案房屋被全部拆除夷为平地。同村共有十几户的房屋被强拆,大多数已签协议,均不知是和谁签的。在此期间曲先生去世,王女士始终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了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作出机关为崂山区人民政府。在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将崂山区人民政府起诉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强制拆除王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经过庭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崂山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王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诉讼费用。崂山区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仅有征收土地公告宅基地上房屋即遭强拆,你该如何锁定实施主体

 

【律师分析:强拆主体可依公告推定】

宋晓峰律师团队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负有公告和组织实施的职责。而本案中的崂山区人民政府是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责任主体。

虽然,区政府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涉案的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为国有,但王女士对此并不知情,也并未按照公告日期到所在街道国土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因此,区政府是法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依法进行征收与补偿是崂山区人民政府负有的法定职责。另外,涉案房屋被拆除后,虽然王女士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这并不能替代崂山区人民政府所负有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责任。

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给竞得人,双方签订《项目成交确认书》,约定了由竞得人负责实施拆迁补偿回迁安置。但如果在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个时间段,竞得人事实上已经无法办理拆迁许可证,其不能作为拆迁主体。法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时间节点很重要。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区政府具有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进而一审法院推定其是强拆机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在明律师在这里提示您,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并不可怕,但一定要保持冷静并理清思路,了解合法的房屋拆除程序,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随便找个理由就能将您的房屋拆除的,也不是随便有人来承担责任,就不用再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的。正所谓有权即有责,行政机关权责一致。如遇到强拆,被征收人要首先明确房屋所在地块的性质,其次了解房屋所在地块是否已经被征收,征收的主体及相关文件找到后,直接起诉负有责任的机关,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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