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胜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由谁做出?

委托人:杨先生等3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

被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梁红丽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与批复程序违法,请求撤销】

委托人杨先生一家居住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某镇某街1号(某村1组)。杨先生有砖木面积房屋119.5平方米,杨某红有砖木面积房屋264平方米、土木面积房屋291平方米,杨某梅有砖木面积房屋65.25平方米。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知其宅基地被纳入2013年第8批建设用地批复范围并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关于眉山市2013年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眉东国土资公〔2014〕7号,以下简称7号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

2014年5月22日,依据川府土〔2014〕142号批复,眉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眉山市2013年第8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眉府通〔2014〕5号)。2014年5月26日,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经市政府同意发布《关于眉山市2013年第8批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委托人认为7号补偿安置方案设置的补偿安置标准违反法律规定,拟定与批复程序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梁红丽律师的指导帮助下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7号补偿安置方案。

「在明胜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由谁做出

【律师分析: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主体不适格,应予纠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案中,省政府川府土〔2014〕142号批复系批准给眉山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按照土地管理权限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之后眉山市人民政府和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也依法发布了“两公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眉府通〔2014〕5号征收土地通告,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分局作出7号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主体不适格,应予纠正。

【眉山市人民政府:撤销补偿安置方案】

最终,眉山市人民政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支持了委托人的复议请求,撤销了被申请人批复同意作出的《关于眉山市2013年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眉东国土资公〔2014〕7号)。

在明律师通过这则胜诉案例提示大家,作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是:

1.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张贴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2.听取意见、按要求举行听证会

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会的,应当自张贴公告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级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市县级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意见并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

3.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并决定批准后,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级土地行政部门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与补偿安置工作。

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程序违法、执法不一、纠纷多发等问题。这样的现象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律可依据。然而,无论现行法律如何,行政机关都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行为。实践中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屡见不鲜,被征收人却往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这也就给了违法征地行为可乘之机。许多被征收人就在听之任之中被损害了合法权益还浑然不知。因此,被征收人除了寄希望于国家立法机关能够早日出台专门的系统的便于操作的法律之外,还应当学习并灵活应用现行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在明律师提醒您,一定要重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对于关乎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一定要小心谨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主动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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