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不征收但建高架桥遮挡阳光,温室大棚受损失谁来赔?

导读:在征收项目中,“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事情并不鲜见。是否应适当扩大征收范围是一个问题,而由征收造成相邻主体的损害赔偿也同样是一个问题……

【案情简介:铁路高架桥殃及水果大棚】

辽宁省大连市某村的农民孙某,承包村里土地用于种植草莓,共计建造了5个温室大棚,承包起止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2014年,政府决定修建铁路,孙某的5个温室大棚虽然并未被列入征收范围,但因铁路高架桥遮挡阳光,造成其所种植的草莓大幅减产,损失不小。经孙某多次要求协商,征收机关同意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孙某的大棚进行损失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孙某的5个温室大棚均因高架桥遮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后经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决定仅征收距离高架桥最近的1号棚和2号棚,但对于其他3个温室大棚的损失并未提出解决方案。孙某对于该结果十分不满,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家才、杨念平律师进行维权。那么,对于这样一起并不典型的涉征收案件,在明律师又会给出怎样的处理思路来呢?

【法律分析:两条路可供选择】

一、是否可以主张行政侵权?

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所造成损害的,通常由国家进行赔偿。而说起行政侵权,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孙某在委托两位律师前,主要采取的救济途径就是找铁路动迁办、市政府等进行协商,从2015年至今未进行过任何诉讼。这就导致如果提起行政诉讼,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超过了起诉期限,结果多半会被法院驳回。虽然铁路高架桥遮光这一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但在实践中,法官对于行政领域中的持续性侵权问题大多持否定态度,因此主张以民事侵权来进行救济似乎更为妥当。

二、主张民事侵权的可行性

在持续侵权状态下,因权利人要求赔偿的具体损失内容不同,相应诉讼时效的起算也会有所不同。对于侵权状态一经形成就可能产生且一直并存的损失,其诉讼时效应当从侵权状态消除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高架桥自2015年建成后遮挡孙某温室大棚的阳光这一事实一直存在,所以在该侵权状态存续期间,孙某有权随时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来主张自身的权利。

依据我国《物权法》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的实质不仅仅是对所有权的延伸,同时也是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如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此外,因相邻权被侵犯所产生的请求权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属典型的物权请求权,其目的在于恢复物之圆满状态。如果存在无法恢复物之圆满状态或恢复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法律允许权利人提出替代性主张,即请求赔偿损失。所以,铁路公司作为本案中铁路的建设及运营方,如其无法将温室大棚的采光恢复到原始状态,应当依法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

最后,在明律师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找主管部门协商是救济权利的途径之一,但却并非唯一的途径。在反复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当尽早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否则一旦错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或超出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再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只能回天乏术。另外,土地征收虽然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但也有可能会涉及民事、刑事法律关系,所以无论是通过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只要能够维护自身权益即可,被征收人也不必过分执着于通过何种诉讼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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