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屋强拆案例:棚户区改造遇偷拆,公安机关处警需书面答复!

导读:被征收人在面对房屋遭强拆时,除了通过拍照等方式取证外,更需要及时拨打110报警。但有些地方警察根本不出警,有些地方出警直接告知属于政府的行为,警方无权管理进而拒绝立案调查。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义务的公安机关不出警或出警而拒绝立案调查均属于行政不作为。针对上述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文,来看在明律师周涛、陈晨所代理的这样一起成功的行政复议案件……

【案情简介:出警但无书面答复】

2018年5月,家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的刘某来到北京委托在明律师周涛陈晨代理其房屋被强拆案件。委托人刘某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中山路353号位置合法拥有房屋。因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委托人一直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2018年4月24日,从外地赶回家的委托人发现上述房屋被人偷拆,当日连续三次拨打110报警。警方出警后简单询问了相关情况,既未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也未对委托人作出书面答复,而是口头告知其涉案房屋遭拆除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建议找当地棚改指挥部协调解决。

针对警方的这一行政不作为,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于2018年5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铜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铜仁市公安局对我方的观点给予认可,作出铜公复决字〔2018〕11号复议决定:责令县公安局在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委托人的报警事项予以书面答复。这一起有关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纠纷,终于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周涛、陈晨二位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两点:

其一,被征收人面临房屋遭强拆时,需要及时拨打110报警。

在当前的拆迁大潮中,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参与进来。当被征收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遭遇多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强拆时,及时报警有助于弄清楚主要的强拆实施主体,为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明确被告做好准备。我们在办案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以政府实施强拆为由将其诉至法院,但案件审理中政府不承认其实施了强拆行为,并一口咬定街道办、城管局等参与机关为实施强拆的主体,以此将本应自己承担的违法责任推给下级行政机关。但街道办、城管局等参与机关并不具备为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买单的能力。本案中,委托人从外地归家发现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被偷拆,为明确具体强拆主体,其选择立即报警。所以,通过报警来确定具体实施强拆的主体是一种重要的取证方式。

其二,被征收房屋遭强拆,拨打110报警后,警察来到强拆现场只是简单询问相关情况,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而拒绝立案调查,此时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被征收房屋遭强拆,属于财产安全受侵犯,法律已赋予公民向人民警察求助的权利。但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也是有限的,其有权对超过职责范围的事项拒绝立案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当被征收人的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而被拒绝立案调查时,被征收人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给予书面答复。

在两位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见公安机关针对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既不立案调查也不予以书面答复的情况。针对公安机关的这种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通常的结果都是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铜仁市公安局认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本案中履行了接警、出警处警的法定职责,但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并没有依法书面告知委托人刘某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这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因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县公安局在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收到这样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助于进一步明晰偷拆行为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直至区县政府相关的事实,对于被征收人的下一步维权有很大助益。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程序是征收维权中的常用做法。关键是要明确维权目的和意图,灵活运用步骤间的搭配组合,最终实现将违法强拆行为钉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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