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危房限期拆除案例:棚户区改造用上“危房限期拆除”?被征收人不答应!

导读:“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如今在明律师遇上最多的案件类型,加号后面可添补的空间似乎也是无穷无尽的:棚改+违建,棚改+围墙……凡此种种,无法列举全面。本文,来看在明律师肖卫红所面对的“棚改+危房”案件,原本被认为不可诉的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被在明律师一诉撤销,强拆险情即告解除!

【基本案情:棚户区改造转眼冒出危房,2天就得拆?】

齐先生在江西省赣州市某区某镇拥有证件齐全的房屋。2017年,涉案地块被纳入当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因对补偿安置不满,齐先生未能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于是,危房认定这一套路便粉墨登场:2018年4月10日,镇政府突然向齐先生作出《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2天之内自行搬离房屋,4天之内自行拆除完毕。镇政府在随后的庭审中指出,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年初接到了周边群众的举报反映,称齐先生的这一房屋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甚至随时可能会崩塌,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人的公共安全。镇政府遂与城乡规划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联合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危房鉴定,并作出了涉案通知书。

然而对于这一切,齐先生可谓是心知肚明:自己的房屋明明不“危”,怎么一遇到棚户区改造项目就成了危房呢?显然,这是征收方寄出的“以拆危促拆迁”的套路!

【律师办案:通知不可诉也得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纪召兵律师团队的青年律师肖卫红接办此案后发现,此案面临的问题在于《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可诉。一般而言,“通知”仅是程序性告知文件,不对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而“决定”是实体性的行政处置文件,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决定”不诉“通知”,是此类案件维权的一个基本思路。但就本案而言,一是没决定而只有这么一份通知,二是涉案“通知”实际上就是决定的性质和内容,会直接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遭行政强拆,属于名不副实的典型。综合分析后,肖卫红律师指导委托人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危房通知”,进而解除涉案房屋遭强拆的警报!

肖卫红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于危险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提出鉴定申请。本案中,委托人并未提出任何申请,被告镇政府亦未向其提交依法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即直接作出了涉案通知,显然违反法定程序。且涉案房屋确系位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应当在对房屋进行补偿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而不应采取行政目的明显不当的“以拆危促拆迁”方式试图拆除房屋。此类行为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所发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所“定性”,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肖卫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涉案《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镇政府的行政强拆图谋未能得逞,全案也向着有利于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局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肖卫红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当“棚户区改造”遭遇“危房认定”时,这个危房认定十之八九存在问题。被征收人对此要形成条件反射,及时发现及时维权,避免紧急避险式强拆的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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