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不能只拿土地不管农民,这些征收原则必须贯彻

近年来,农村征地时有发生,越来越多的农民的土地和房屋都将被征收。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和住房是自己生活的保障。没有土地和住房,未来的生活将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即使国家要求征地拆迁,也应该在征收土地和房屋后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当然,国家在征收时已考虑到这些因素。保护人民生活是主要的。无论实施什么政策项目,都必须在不损害人民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对于征地拆迁,征收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如果征收方没有遵守这些原则,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维权救济的手段。

征收拆迁的三点原则性规定:

一、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该条款规定了对农民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反言之,如果不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

这规定征收农民土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公众利益有所需要。相反,如果公共利益不需要,没有其他理由可以征收农民土地。

但是,该条款的规定太广泛了。在实际征收中,征收方经常过度解释“公共利益”,以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这导致了“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商业发展”现象,严重影响被征收人的获得自己的合法补偿利益。

因此,如何具体完善公共利益是当前法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征收是否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被征收人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这方面,律师提醒大家:关于区分公共利益,除了法律上严格的规定外,还应该更多地参考当地的具体拆迁计划,以及整个拆迁项目的综合情况。这些都应该被考虑到。 “公共利益”的定义有其自己的具体规定,不能同其他一概而论。所以,被征收人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此次拆迁是否是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还是商业开发会侵害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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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涉及的金额也以数十亿计算。就普通私营企业而言,它没有财力支持整个拆迁项目。即使拥有如此庞大的财政能力,也没有权威的力度让人信服和行政权力来平衡被征收区域的秩序。因此,实施这样一个大项目必须由国家控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该条款明确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实际上,只有县级以上的政府才有权发出征收通知,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采取一切行动进行拆迁。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实施拆迁是违法的。对于并非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并实施维权。

三、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向外界公布征求意见,里面特意新加了一条关于宅基地征收的条款,要求“征收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要先补偿后搬迁,在原来的居住条件上再改善,要采集重新安排拆基地建设新房、提供安置房屋或者给予金钱上的补偿等方式给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要保障被征地的农民的居住权。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且该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得到了正式的法律规定,即《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诸多条法律首先强调先进行补偿后进行搬迁。一方面,它是为了消除征收方不分青红皂白地运作以获得拆迁利益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被征地人民的补偿利益不受影响。要在真正的意义上实现公平公正的征收。

农村征地拆迁不能只拿土地不管农民,这些征收原则必须贯彻插图(1)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许多普通民众的利益,这可能回导致民众发起信访和其他一些群体性事件。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方严格遵守拆迁的原则性规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赔偿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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