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做这些事,只要做一件,农民有权起诉

我国的法治进程再不断的加快发展,人们在做一些事情的时候,也更加会注重做事的程序是否合法,做的事情是否正当。我国对程序的合法性也越来越重视。当你的财产、房租或者土地等等因为公共的利益而需要被拆迁的时候,村委会如果有以下这4种违法的行为,村民可以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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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法律对于村委会是否有权利组织征地活动的实施,给予了明确的答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征收土地在经过了法定的批准之后,应该是县级以上的人们政府组织征收的实施,镇政府或者村委根本没有权利私自实施征收行为。

2、村委会与拆迁方协议征收

征收协议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可以降低征收的成本,避免花费更多的审批时间。通过与村委会或者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的方式可以直接实施征收的项目。但是被征收人要知道,法律对协议征收是没有相关规定的,实施征地的行为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征收程序的,这其中包括举行听证会、发布征地拆迁的公告、颁发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等等。法律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规定了相关的一系列的征地程序。

因此,当大家如果遇到协议征收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签字,签了字就等同于认可,其次当村委会私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先向上级部门反映,反映无果的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村委会无权更换村民签署补偿协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必须是村民本人签订补偿协议,村委会不能代为签署。征收土地时,除非被征收方委托村委会可以代为签署之外,村委会没有代替村民签署补偿协议的权利。、

4. 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的补偿费用不是直接给村民的,而是先给集体经济组织,但这不代表村委会可以随意使用分配补偿的款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都需要通过举行村民会议讨论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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