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不合理?这些权利对你大有帮助

近日,住在上海市黄浦区的一位大爷遇到了拆迁,他家一套三层的楼房住了24口人,拆迁方答应补偿1060万,但大爷表示这些钱根本不够在黄浦区买房,非常不满意。随后,拆迁方给出第二个选择——补偿上海市另一个地区的房子,但大爷表示该房子地理位置差太多,更不满意了。

关于这件事,网友们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补偿已经不少了,大爷应该知足;有的人认为补偿确实不合理,大爷不应该签字。因为拆迁补偿是否合理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价、政策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什么样的补偿方式,要不要签字……这都是大爷作为被拆迁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实践中,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可不止这些,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意,还有这些权利可以主张:

一、知情权

征地拆迁的程序是非常严格的,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批,还要依法进行公告。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知晓关于征地拆迁项目的相关信息。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之前,相关部门要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等相关信息告知被征地的村民;征地批复下达后10日内要发布征地公告,并将公告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并征询村民意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市、县级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将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告知被拆迁人,并且要载明复议和诉讼等救济权利。

二、听证权

听证权是被拆迁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为被拆迁人争取利益、发表意见提供了保障,但是实践中很容易被大家忽视。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被拆迁人都有权利申请听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数被拆迁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拆迁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评估机构选择权

拆迁过程中需要评估时,被拆迁人有权与拆迁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来确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协商安置补偿权

不少当事人在咨询时表示,补偿标准是由拆迁方决定的,改变不了。殊不知,补偿安置协议其实是“谈”出来的,并不是征收方单方面说了算。被拆迁人对于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等都有和拆迁方协商的权利。

五、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权

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有逼签、强拆等情况发生,往往会导致被拆迁人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失,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保护。

六、复议权和诉讼权

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方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或者遭受了违法强拆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小编提醒大家:复议和诉讼的期限一定要记清!一般而言,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被拆迁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广泛的权利,大家一定要妥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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