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2015年周先生所在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同意将村集体土地15公顷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周先生的承包地在被征收范围内。2017年6月10日,镇政府将周先生的承包地强制征收。2017年7月3日,周先生以柴家门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镇政府认为周先生主体资格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周先生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其个人无权决定集体土地的征收,也无权起诉。

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周先生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七条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周先生作为集体承包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原审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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