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对症下药”维护自己的拆迁利益诉求

房屋拆迁并不少见,很大一部分拆迁项目对地区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保护环境都有着重要的积极影响,但是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非常重要了,法律已经规定拆迁房屋必须对房屋所有者进行补偿,但是一些地区拆迁方会给被拆迁人不合理不的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因为多种原因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其实,小编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病急乱投医无终止,只有“对症下药”才能维护自己的拆迁利益诉求。

“对症下药”维护自己的拆迁利益诉求

第一,被拆迁人接到拆迁人送达的对房屋的评估报告之后,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是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即使对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存有异议,也没有申请对估价结果的复核或重新评估,放弃了程序上给予自己的“反驳”机会,这既使问题的解决拖延,也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第二,被拆迁人应与拆迁人积极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一般会主动上门与被拆迁人进行沟通协商,告知被拆迁人享有的相关权利,讲明解释有关政策法规,在此过程中,被拆迁人应该及时将自己的有关困难及要求向拆迁人进行积极地沟通与反映,拆迁人出于使拆迁工作早日顺利完成的考虑,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会对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予以一定程度的考虑与满足。而在实践中,有些被拆迁人由于对拆迁人的不信任与不满情绪,往往采取拒绝与拆迁人协商的态度,这种做法是不利于问题解决的。

第三,被拆迁人可在行政裁决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应该积极主动的参与裁决过程,有理有据,合情合理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行政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也会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出于对抗情绪不参加行政机关的裁决或调解程序,由于缺乏被拆迁人的合作与参与,行政机关了解不到被拆迁人有哪些合理要求,往往也无法组织有效调解,只好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失去了通过行政机关调解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第四,被拆迁人如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如认为行政裁决程序、结果有失公正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对行政裁决的实体与程序进行全面的复查。

第五,被拆迁人如认为拆迁行政裁决不公,可针对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拆迁而引起的对建设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延期、行政拆迁裁决等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占到了行政诉讼受案的相当比例。上述行政诉讼基本是因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不满而引发的,而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拆迁人仅通过起诉拆迁许可等与拆迁相关的行政行为而想达到提高补偿标准的目的往往难以达成。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仍然会做一定的协调工作,如果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合理合法,司法机关也会尽量促使双方利益达到均衡,形成一致,使问题通过协调的方式得以解决。

总体上讲,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表达利益诉求,应遵循“协商”、“妥协”二项原则。

首先,协商原则应当贯穿问题解决的始终。矛盾的解决需要当事人之间充分的沟通,了解相互的利益诉求。通俗的说也就是大家要“坐下来谈”。通过自愿协商,平等交流而使问题得以解决是投入最小,效果最好的解决方法。另外,在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会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应当积极的参加协商,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拒绝与拆迁方协商,也拒绝参加行政机关在裁决过程中组织的调解,简单地采取不合作的方式,是十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

其次,妥协原则十分必要。社会各主体利益诉求是不同的,只有相互理解与让步,保持利益的平衡,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相互配合与协作的关系,才能使社会良性平稳运转。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对房屋补偿价格的心理预期也不应该死定不变,僵硬的“一口价”策略,往往使矛盾激烈化,最终陷入僵局。更有一些被拆迁人提出种种无理要求,最终换来的将是有关部门的相关强制措施。在充分表达自己合理合情的利益诉求的同时也应该适当的作出妥协与让步,只有拆迁当事人相互妥协,相互理解,才可能使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同时,在拆迁裁决、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可能考虑当事各方的利益,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协调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在被拆迁人的合理利益主张得到适当满足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适当的妥协与让步,不能自私地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应当争取以少量的精力、财力投入,早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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