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落空地补偿】最高法关于院落内空地能否得到补偿作出答复

大家都知道,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宅基地和院内的空地也会进行征收补偿,那么,一些城市郊区因城市区域的划入,土地性质改变成了国有土地,尤其是在一些地区院落较大,而房屋只占少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补偿的,院落内的空地会进行补偿吗?以往的案例是如何判定的?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最高法关于院落内空地能否得到补偿作出答复

真实案例:

因建设立交桥,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院落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就房屋的补偿价格,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征收人上千平方米的院落未被进行评估,也就说这些院落内的空地未进行补偿,随后被征收人将征收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与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屋被征收人田某合法拥有的院落是否应当纳入评估范围予以补偿,以及是否已经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田某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因此,判决征收方按照征收涉案房屋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的院落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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