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有被拆迁人在诉说“补偿不合理”,须知这与其中四个环节难脱干系

现在的征地拆迁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被拆迁人既然需要为实现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追求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就必然是理所应当的基本诉求。为了满足被拆迁人这一基本诉求,国家在制定征收法律时、政府在制定补偿政策时都会给予被拆迁人保障。

然而回归实践,接收到一些被拆迁人的咨询,更多的还是在反映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这无疑与拆迁过程中的部分违法行为。其实在被拆迁人发觉补偿款不公平之前,拆迁过程中的诸多“不公平”行为早已为此埋下了隐患,难脱干系。所以,不想因补偿款低导致生活水平倒退,大家拆迁过程中一定要避开这些错误。

有被拆迁人在诉说“补偿不合理”,须知这与其中四个环节难脱干系

一、评估机构不让被拆迁人选,拆迁方直接指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是为了保障评估机构在对拆迁方进行评估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干涉。

如果评估机构直接由拆迁方单方指定,那就是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这能算的上公平吗?

二、评估时间点不一样,评估结果不合理

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用专业一点的说法来说,就是对拆迁房的价值评估时点统一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有些拆迁方拿着多年前的评估报告,来对现在的房屋作出价值评估。这样下来确定的房屋价值完全不考虑不动产市场变化对老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评估结果自然很难合理。

有被拆迁人在诉说“补偿不合理”,须知这与其中四个环节难脱干系

三、拆迁协议只写被拆迁人的义务

被拆迁人必须明确,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之前,被拆迁人朋友一定要确认,协议的内容完整,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不能只写拆迁方的权利而不写拆迁方的责任。

实践中有很多朋友,为什么被拆迁人不按时搬迁就是违约,拆迁方不按时交房却什么事都没有?这其实就是在拆迁协议上做了手脚,对被拆迁人自然不公平。

四、不给补偿就先拆房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实际生活中,被拆迁人要格外注意拆迁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问题,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来说,这笔补偿款在拆迁前就应当已经拨付到位了,不应该出现房子都拆了补偿还没有交给被拆迁人的情况。

另外对于选择安置房的人来说,除非是回迁安置的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必须先拿房,后搬迁。房子一旦被拆,被拆迁人最重要的维权筹码就没有了,更没办法对抗违法拆迁了,这就是不公平。

有被拆迁人在诉说“补偿不合理”,须知这与其中四个环节难脱干系

一些被拆迁人在谈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问题时,往往只盯着补偿结果来看,但实际上不公平在很多拆迁程序中早有端倪。这时候维权就要抓住之前种种过程中的违法问题,深究拆迁方的法律责任,才好依法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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