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拆迁】公益拆迁并不代表低补偿拆迁,法律严格规定“拆迁必须公平补偿”

公益拆迁是指政府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政府进行公益拆迁时是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的,并且如果拿公益拆迁为由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拆迁人应对其进行维权,一定要注意,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的拆迁并不代表低补偿拆迁。

征地拆迁与公平补偿,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要进行征地拆迁,就必须给予百姓“公平补偿”,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这便是“公平补偿”原则的由来。

公益拆迁并不代表低补偿拆迁,法律严格规定“拆迁必须公平补偿”

毋庸置疑,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相对于拆迁方往往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若是没有专业、强势乃至权威的一方参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与合理利益很容易就会遭到侵犯,因而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对被拆迁人进行了特殊保护。 “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有怎样的表现形式?今天就为大家详解一下。

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条“黄金规则”。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未经补偿,违背“先补偿后搬迁”规则,是确认拆迁方强拆行为违法的重要依据。

公益拆迁并不代表低补偿拆迁,法律严格规定“拆迁必须公平补偿”

二、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利用此规则,及时了解了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公开时间,以在维权中占据主动地位。

三、补偿方式、标准倾向于保护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十九条规定了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公益拆迁并不代表低补偿拆迁,法律严格规定“拆迁必须公平补偿”

总而言之,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倾向于保护拆迁户,这能有效的规避过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错误拆迁行为。比如《征补方案》作出一段时间后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此时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

事实上,除了上述拆迁规则外,法律还赋予了拆迁户多种维权途径,包括房产评估、政府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均体现了“公平补偿”原则的理念。实践中,大家要善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要求,依法维权。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