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征拆过程中,这两份文书最为危险,一旦收到了请戒备起来

最近收到不少当事人的咨询,说自己的房屋遭到了强拆,并且之前已经收到过《责令交出土地出让书》。须知,征地拆迁过程中该文件的下发表明拆迁已经到了强制执行的阶段,征收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行动,而不需征求被征收人的同意。因此,《责令交出土地出让书》的到来意味着什么,大家一定要明白,不要只知道一味的拒收拒签。

由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出具的,发放的各种文件种类非常多,被征收人不可避免地会眼花。并且大部分被征收人法律知识薄弱,在收到各种文件时通常都无法对下一步行动有清晰的认知和准确的判断。今天,针对这个问题,小编给大家讲解其中两个非常重要也是最为危险的文书,提示大家一旦收到了请戒备起来,方便大家能够正确的应对。

征拆过程中,这两份文书最为危险,一旦收到了请戒备起来

文书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

一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就被认定为违建,这样的事情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违建不给被拆迁人补偿,这一规定也成了以“拆违”代替正常拆迁的“法律依据”!虽然律师曾经多次告诉过各位被征收人违章建筑的认定是要进行非常严格的认定程序的,也给大家讲过农村无照房屋并非就是违章建筑,但是这些只能作为基本知识。如果我们的房子被不合法的程序认定为违建,我们该怎么做?我们还是要积极的面对,防止房屋被非法强行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当被征收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时,而且该决定书是违法作出的,我们应地第一时间采取行动,撤销此决定书,避免我们的房屋被拆除。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被拆迁人可以再60天内提出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进行诉讼。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不进行行动,超过了6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将该文件撤销,可能很难逃过被强制拆除的结果。

征拆过程中,这两份文书最为危险,一旦收到了请戒备起来

文书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下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放到实践中来看,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方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不合理,从而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处于僵局,此时征收方就有可能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是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往往意味着一种面临被强行拆除的风险。在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是要给被征收人一段合理的时间来进行准备的。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征收人既没有找寻行政或司法救济,又没有主动交出土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的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拆除。

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重视该份文件的到来,当收到责令土地交出的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被蒙蔽双眼,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法律程序,积极主张权利,以免错失最佳的争取合理补偿的维权时机。

征拆过程中,这两份文书最为危险,一旦收到了请戒备起来

有些被征收人在咨询专业律师之前,都只会一味的拒绝签字,来对抗不公平的行为。但是这真的有效果吗?其实与其被动的拒绝,不如主动的出击,在能保障自己现有权益的情况下争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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