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征收方说,不按要求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后果很严重,这是真的吗?

最近有看到被拆迁人留言说,最近自己有点疑惑与慌张,因为拆迁方告诉他,如果不按照要求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就要“后果自负”。那么,拆迁户不满意补偿,拒签协议,这带来的后果真的很严重吗?会被强拆,会拿不到补偿吗?还是说这只是拆迁方在吓唬拆迁户?今天就来跟大家谈谈这一话题。

实践中,不少拆迁户在听到拆迁方这么说之后,心里很慌张,担心最后拿不到补偿,于是草草的就签了字。所以很明显,拆迁方持这种说法其实是在吓唬被拆迁户。拆迁户拒绝签字,多数还是因为不满意拆迁方给出的补偿。难道征收真的只给老百姓一点钱?当然不,按照国家的征收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并不少,需得保证拆迁后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只是部分地方政府总想中饱私囊,因而给出的补偿能少则少。

征收方说,不按要求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后果很严重,这是真的吗?

1、被拆迁户可以拒签字吗?

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签订的话必须要在签协议的双方表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征收方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欺诈,那么签订的协议就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其法律效力大大减损。被拆迁户不满补偿,拒签是一种权利。不签字远比那些盲目签字,最后后悔强的多。有的拆迁户要么受了引诱威胁、要么不知情盲目乱签。律师还是要提醒拆迁户,慎重签字,看清协议。此外,拒签之后也不要消极无作为,如果真的觉得补偿是不合理的,还需积极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若只知一味拒拆,最后有可能等来的就是司法强拆。

征收方说,不按要求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后果很严重,这是真的吗?

2、不签字征收部门就能直接拆除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说,即便拆迁户不签字,不复议也不诉讼,实行三不原则,行政机关也没有强拆决定权的,需要在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间届满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征收方说,不按要求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后果很严重,这是真的吗?

3、不签字最后真的一点补偿都没有?

这通常是征收方用来吓唬老实的、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只要房屋没有违建、没有扩建、改建、抢建等不规范情形,就能正常获得补偿。获得补偿是被拆迁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征地拆迁领域,“有拆就有补“这是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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