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厂房被当成违建,遭强拆或无补偿,能这样吗?该怎么办?

在“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类建筑特别容易中招。原由就在于相较于国有土地来说,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好像要全部合法,所以需要办理的审批、证件也会变多变复杂,实践过程中发现缺点的情况也很普遍。厂房因为面积太大,涉及的补偿费用也就很大,也就成了征收方的重点照顾对象。那么厂房被当成违建,遭强拆而无补偿,能这样吗?该怎么办?今天就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违章建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厂房被当成违建,遭强拆或无补偿,能这样吗?该怎么办?

1、拆迁征收领域违章建筑有这几种类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明确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全等于违章建筑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

国家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

对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需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否有特殊的历史与制度因素,而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厂房被当成违建,遭强拆或无补偿,能这样吗?该怎么办?

3、在具体的企业厂房拆迁遇到违建认定情境中,做好这些很重要

首先判定违建认定主体是否适格。违建的认定主体主要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局等对厂房被征收方进行查处,这些部门不具备对违建的查处资格的,因而是非法行为。

其次,应当查看违建的认定是否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在认定违建前,适格主体应当针对厂房的地点、面积、建造时间、用途、所有权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同时向厂房被征收人进行告知,并送达《认定决定告知书》,告知书中应当载明违建的调查结果、法律依据、当事人如果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实践中,部分征收方在认定违建时,通常并不会携带相关的文件,而是口头通知厂房被征收方。大家必须明确违建的认定与处理都有严格的程序,不能拆迁方口头说、肆意做。

我国法律认定违建通常从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方面进行,即房屋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些证件,是否超过这些证件的许可范围进行建设。企业厂房被征收方可以根据上述的内容先行判定是否真的是“违建”,若某些厂房缺乏证件,也可以查看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如果厂房的证件缺失是由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缘由导致的,则不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认定为“违建”;如果是由于历史因素,该厂房的建设于《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建造,则不能由于房屋缺失证件,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厂房,如果于《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建造,则不能由于其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认定其违建等等。

厂房被当成违建,遭强拆或无补偿,能这样吗?该怎么办?

以违建为借口进行低成本征收,这是目的不当的,这是损害广大被拆迁人利益的。大家在此时切记要善于利用法律途径,以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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