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征收方拿走拆迁协议原件,未必是需要盖章,其中的“端倪”要清楚

补偿条件都谈好了,双方都做好了签字搬迁的准备。然而当被拆迁人签好字搁下笔后,拆迁方却突然发话:拆迁协议要签字盖章才能作数,我们要全部拿回去盖章,然后再送回来。按理来说,类似与合同的拆迁协议是该双方各持一份的,那拆迁方不给留拆迁协议原件,是有啥猫腻吗?拆迁方把签署的协议拿走了,这真的只是根据常规、例行公事吗?

征收方拿走拆迁协议原件,未必是需要盖章,其中的“端倪”要清楚

被拆迁人通常是在协议被拿走之后,才后知后觉的发现端倪

须知,一旦两份协议都被拆迁方拿走,拆迁方就有可能擅自修改协议,这样就使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时刻处在风险之中。

当拆迁协议被退回的时候,拆迁方已经对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条件或其他规定进行了修改,被拆迁人只有对协议进行仔细查看才能够发现。

更过分的是,拆迁方会直接告知被拆迁人该保单要求提交协议,原件已经不能查看了,被拆迁人如果想看的话,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或者还有一些,拆迁方只是向被拆迁人发了一份协议副本,并告知被拆迁人协议副本同原件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被拆迁人需明白,如果遇到了上述情况,您的赔偿权力就已经处于危险的边缘了。

还想提醒没有在协议上签名的拆迁朋友。在签字之前,被拆迁方一定要先同拆迁方确认是不是能够当场签字盖章并保留原始协议。倘若拆迁方拒绝回答这个问题,被拆迁人就应该提高警惕,试图拒绝签订协议,不要为自己的利益埋下隐患。

征收方拿走拆迁协议原件,未必是需要盖章,其中的“端倪”要清楚

手中无协议原件,被拆迁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获得的赔偿将非常被动!

有的被拆迁人认为倘若拆迁方拿走了补偿协议,就代表已经对自己提出的补偿条件认可了,所以自己顺着拆迁方的意思来也没什么大不了的。然而实际情况是,在拆迁方把协议发回后,赔偿条款有可能已经被修改了。这时,双方签署的补偿协议已经不是当初的协议了。

倘若拆迁人不能证明协议已经修改,从法律上来说,就是对协议进行无效认定,或者依照法律取消,那么拆迁人能够根据拆迁协议直接对拆迁手续进行办理。如果被拆除人的房屋已经被拆除了,那么被拆迁人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就会变得很被动。

但实际上,协议被伪造和修改并不是最坏的情况,因为只要被拆迁人的手中有协议原件,在拆迁时就能够相对容易地找到修改协议的证据,并通过启动诉讼的方式来使权利得到捍卫。

倘若拆迁方直接拒绝将原协议退还,被拆迁人再声称自己应该获得拆迁补偿,就将会变得很困难。

被拆迁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这样做:双方就赔偿条件进行谈判,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需要由被拆迁方保存并签字盖章。但是,被拆迁人长期没有收到赔偿,去找拆迁方要求赔偿时,如果拆迁方表示该协议根本没有盖章和签名,并不能发挥法律效力。那么,就有必要与拆迁方重新谈判补偿条件并重新签署协议。但是这时被拆迁人的房子已经被拆除了很长时间,情况可能会变得十分被动。

因此,再次向被拆迁方强调,倘若还没有签署协议,一定要向拆迁方确认。在协议上签字之后,一定要把原始协议保存好;如果签署的协议已经被拆迁方带走,就不要交房,也不要搬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把属于自己的赔偿权“抢救”回来。

征收方拿走拆迁协议原件,未必是需要盖章,其中的“端倪”要清楚

协议副本的法律效力与原件不同,被拆迁人千万不要上了“副本有效”的当

从法律上讲,双方签署的原始协议和协议(合同)的副本并不是一回事。除非拆迁方能够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复制品真实的证据;或者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共同签署盖章,并注明复印件同原件一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倘若被拆迁人只使用协议副本当作证据,并主张我们的合同权利,但不能把其他证据提供出来来支持我们提倡的事实,那么我们的索赔能够被法院承认的可能性就会变小。

所以,被拆迁的农民朋友们一定要注意,即倘若拆迁方说协议原件和副本的效力相同时,我们就留下一份副本就可以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倘若拆迁方坚持只给我们一份协议副本,那么我们就要求拆迁方在协议副本上签字并盖章,并标明该复印件就等同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原件。

当然,被拆迁人最好要求拆迁方在现场签署协议,并把协议的原件留给自己。倘若拆迁方表示按照政策原件需要存档,那么双方也能够采用一式三份的办法签署协议。一般来说,手中有能够对谈判条款进行证明的原始协议是十分重要的。

拆迁协议牵扯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如果拆迁方要求被拆迁人在空白条款协议上签字,或者把所有的原始协议取走,被拆迁人一定要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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