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3种不同方式,“一书四方案”或将简化

导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简化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作为了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明确提出要对现行“一书四方案”进行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两大部分。那么,这其中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究竟如何审查报批?能否由省级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进行审批呢?本文,小编将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为广大农民朋友初步解析这其中的调整和变化……

种类一: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

“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在这一种类中,主要有两大限定条件:一是农用地转用要发生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二是要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在一些情形下,市、州一级人民政府就有权对这种农用地转用进行批准。

种类二: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

“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2款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授权。

种类三: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

“征求意见稿”第22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种农用地转用的审批,仅允许国务院或者省一级政府进行,省级以下政府原则上是无权实施的。

农用地转用审批的3种不同方式,“一书四方案”或将简化

综合以上3种不同规划情形下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要求,我们不难看到,农用地转用审批从整体上看有渐趋灵活适度的改革动向,以往仅有省级以上政府才有权实施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全面的。

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22条所规定的步骤,完整的“单选用地”的农用地转用程序中,原有的“一书四方案”将被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申请两部分材料所取代。

所谓“一书四方案”,主要依据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2016年发布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而“征求意见稿”拟确立的新的“单选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大致如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县(市)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县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政府审核同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能是市、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涉及土地征收申请的一并提出)

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自然资源部在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为解决地方政府反映强烈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对现行“一书四方案”进行了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

也就是说,若上述内容得以最终施行,被征地农民在审查某一征收项目是否合法时,就不能继续看其有没有“一书四方案”这一审查重点了,要将审查的重点及时根据法规的修订作出调整。

小编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上述内容最终能否施行,施行后是否会有进一步修改都还是一个未知数。但从目前农村征地领域的情况看,大量的2020年新启动项目均直接适用了上述内容中的部分做法,“征求意见内容”中的一部分或已经开始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大家要随时关注修法的动向,积极提出来自基层农民的宝贵意见,遇到新启动的征地项目的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争取有力应对新规出台前后“过渡期”的补偿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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