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补偿决定没诉就被申请强拆?非诉执行中的这些机会千万别放过

导读:近年来,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中强拆事件引发的矛盾不断,其中不乏非诉执行案件。非诉执行用于拆迁是针对在规定期限届满,仍未配合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亮出的最后一把“杀手锏”。在此阶段,被征收人往往已丧失大量救济机会,一旦法院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则意味着司法强拆在即。那么,是否进入非诉执行阶段,被征收人便毫无回天之力,没有任何救济方法了呢?被征收人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应对这一“杀手锏”呢?本文,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非诉强制执行应对方面的知识。

【非诉执行须合法,审查程序提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第28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90号令中的这一条文正是对非诉执行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非诉执行是针对未按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办理相关手续、腾空房屋,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救济权利的被征收人,征收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拆迁、腾空房屋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的出现,往往表明征收工作进入后期,被征收人面临的是强拆在即。但此刻,被征收人并不是一点办法没有,只能坐等房屋被司法强拆。

因为,本身非诉执行制度设计的初衷之一,是在于通过引入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审查者”,阻止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过程的形式,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就算咱老百姓忘了或者错过了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征收补偿决定行使救济权利的机会,也不致于因这一重大的疏忽而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非诉执行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与范围,程序要求正当完备。我们可以由此入手,运用以下大家能轻松掌握的几点内容,依法对征收方申请的非诉执行提出合法性异议,在最后关头尽力争取更多时间和更大的利益。

【非诉执行申请的5大审查点】

一看申请主体:申请是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程序的启动环节,是非诉程序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权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启动非诉执行程序。

根据590号令及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非诉执行的申请主体应该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不能是任何其他主体。

二看管辖法院:依照前述《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当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由哪一级的法院负责执行。总的来说,行政机关的申请都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由其受理决定是否执行。若管辖法院错误不当,法院亦不应该受理。

三看受理条件:法律对非诉执行的受理条件有严格的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的“打手”,而是要做好“审查者”的角色。故被征收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提出异议。

四看履行催告:程序正当是行政行为本身必遵循的原则,非诉执行中也不例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经过催告程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应在申请非诉执行前十日送达到被征收人手中。由于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重大利益,所以必须进行催告,否则为程序违法。

五看时间期限:申请非诉执行的行政机关受制于一定的时间期限,需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进行申请。

参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首先要保证给予被征收人的履行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期限届满,即6个月的起诉期限要经过。

其次要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再次,根据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前,需向被征收人催告十日,这三个时间条件均需满足,缺一不可。否则,非诉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

听证、询问机会要用好:前述《规定》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很大程度上这是非诉执行阶段最后也是最好的机会,被征收人一定要在此期间积极主动指出违法点,提出异议,为自己多争取时间维护正当利益。

一般而言,若被征收人并未针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法院在审查中多会给予被征收人当面与法官、征收方沟通的机会,很多地方会组织至少两次的谈话、询问。

补偿决定没诉就被申请强拆?非诉执行中的这些机会千万别放过

【非诉执行已启动,申诉、赔偿要熟悉】

提出申诉: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非诉执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规定,被征收人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这是目前对于已经启动并进行的非诉执行强拆的一种通用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赔偿:若不幸,大家已经遭遇了违法执行且已经造成了损害或者房屋已经遭到拆除,那么还可以尽早申请行政赔偿。

除上文提及司法解释外,《行政强制法》第八条亦有相应规定被拆迁人若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所以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尽力取得更多利益的重要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应该在违法强拆结束后及时申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裁执分离”的状态下,非诉强制执行的裁定虽由法院作出,但实际实施拆除行为的却很可能是地方政府。

此时,若政府在实施强拆过程中存在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将法院裁定准予强拆的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一并予以拆除,或者在拆除过程中造成了室内物品的毁损,被征收人仍有权依法起诉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进而主张行政赔偿。

最后,小编还要提醒大家,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入申请非诉执行阶段,意味着被征收人已经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房屋很有可能即将被强制拆迁。此时更是要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当然,我们尽量不要亡羊补牢,而要在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期限内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避免难以挽回的局面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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