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奖励金】就为了几万块的“奖励金”,却丢了30多万的补偿款,值得吗?

由于棚户区的改造,张XX所在的地区于2019年2月被列入征用范围。拆迁方表示,一个月内签约和搬迁将奖励6万元。不过,张XX的房屋补偿费是一平方米八千元,但周边房屋基本都在10000左右。但是,拆迁方说规定就是这么多。如果没有在时限内签字,不仅没有奖励,而且还会被强行拆除。

张XX及其周围的一些邻居听到,有些着急了,认为既然他们无法提高补偿,还不如同意搬迁并获得拆迁奖励,所以他们去签了字。其他邻居持观望态度并不急于签字。签署拆迁奖金后,张XX发现有点不舒服,因为后来签约的其他邻居的拆迁奖励不到3万甚至更低,但房屋赔偿基本上是1万元每平方米。相反,是自己亏了一大笔,200平米,仔细计算,加上拆迁奖励,比其他人少了30多万。

后来,张XX因为补偿太低而去征收方那里询问。征收方拿着签署的协议给他看,告诉他这是自愿签署的,没有人被迫这样做。张XX有些发愁了。

就为了几万块的“奖励金”,却丢了30多万的补偿款,值得吗?

像张先生这样的案件,律师也遇到了很多。以前,被征收人向我们抱怨说:“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房子要被拆除时,征收方张贴了个横幅。先搬迁的人可以获得3万元奖金。我们是第一时间签署了协议。拿到了钱就搬家了。虽然也获得了30,000的奖金,但我听说那些已经谈了很久才搬走的人。多了数十万的补偿!我现在还可以争取补偿吗? “

我们法律在拆迁奖这块,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行政机关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规定奖励费用的原因是在合理的拆迁补偿前提下,促进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

例如,当政府宣布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和安置计划时,将确定一个奖励的期限。在期限内签署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奖励。不管怎么样,法律规定的奖励只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一小部分,一般金额不是太大,只是作为一种激励手段,而不是征收补偿的主要部分。

就为了几万块的“奖励金”,却丢了30多万的补偿款,值得吗?

但是,许多人为了奖金着急签署了协议,收到赔偿后却后悔了。看着后来搬家的人,他们补偿的比自己多得多。在这个时候,他们想争取更多的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总有被征收人会担心如果拖下去得不到这个奖金。我该怎么办?

这里的小编要提醒大家一点,如果征收方给予的补偿合理,那么奖励拿了最好;但如果补偿金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即还可能低的很多,这次如果你想要几万元的拆迁奖励,而且放弃了原本属于你的补偿金额,那不是损失大了吗!

就为了几万块的“奖励金”,却丢了30多万的补偿款,值得吗?

遇到拆迁奖时如何抉择?

当我们遇到拆迁方给我们的拆迁奖励的时候,先不要急。首先,看看补偿标准是不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如果这笔补偿合理,我们再签字,争取到拆迁的奖励;但是,如果补偿很低,即使拆迁奖励仍然差很多,我们不应该为了这点小利益放弃我们应得的拆迁补偿。

当然,也有聪明的人这样做了:他们在奖励期内签署了协议,但当他们签署拆迁协议时,他们又补充说:“如果之后增加了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那么我们的补偿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大家可以尝试这样做。如果拆迁方不同意,这意味着将来补偿肯定会增加,所以没有必要紧急签署搬迁;如果他们承诺,签了字拿到奖励也并不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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