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拆迁时,觉得“评估”不合理,评估价格低,该怎么解决?

导读:房屋拆迁补偿是每一位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而补偿多与少是于房屋评估息息相关的。近年来大力发展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公共利益需求最得力的拆迁方式,在全国开枝散叶。拆迁方为了达到降低拆迁成本,一直惯用的合法方式就是评估,因被拆迁人不懂得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评估后的价格与房屋区位价值不对等,在拆迁过程中往往吃了很大的亏。那么,如何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呢?针对评估的结果不满意,我们被拆迁人又该如何是好呢?今天小编从专业视角为大家讲解疑惑,以供被拆迁人参考。

拆迁时,觉得“评估”不合理,评估价格低,该怎么解决?

评估机构选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此我们不难看到,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应在被征收人手中,而实践中,往往拆迁方指定或者指定几家由被拆迁人选择,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

拆迁时,觉得“评估”不合理,评估价格低,该怎么解决?

评估机构的公平性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估报告的有效性

一份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并非简简单单的一页纸或者几页,房屋评估报告需要具备一下几点:

1、首页标题和文号;2、评估机构的声明;3、评估机构的信息;4、正文(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间点、评估依据、评估方式、评估过程和情况、评估结论、特别说明、评估报告时间、评估机构资质、评估人资质等)5、评估的房屋照片。

评估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之估价程序中指出:自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期间, 房地产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明确估价基本项→ 拟定估价作业方案→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实地查勘估价对象→选定估价方法计算→确定估价结果→撰写估价报告→估价资料归档。

拆迁时,觉得“评估”不合理,评估价格低,该怎么解决?

评估价格不合理,我们该如何是好?

以棚户区名义拆迁的时候,拆迁方大多数以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为准则,但是评估的就真的合理吗?上述几点我们可以一一对照,如何对于评估机构评估有异议的,我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也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小编提醒广大的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们,拆迁维护自身利益过程艰辛而漫长,尽早通过法律途径并抓住维护利益时机,趁早莫趁晚,及时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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