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奖励金】拆迁时高额奖励“堆成山”!但你想过这个奖励金真的靠谱吗?

导读:奖励金的产生是为了奖励那些愿意今早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的,而且奖励金是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本质上没有问题。绝对是被征收人有好处,是站在被征收人的角度考虑的。但是架不住巨大的利益面前,每个人可能都会眼红,这时候很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导致人心不足蛇吞象。

拆迁时高额奖励“堆成山”!但你想过这个奖励金真的靠谱吗?

例如说这个补助和奖励就有一个巨大的“陷阱”,补助有明确的标准,但奖励就不同了,奖励的目的在于促拆迁——在一个时间内只有搬走才能得到奖励。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这个奖励有些人有其他的人没有。这个时候拆迁方就很容易利用被征收人的心理,让被征收人走进他们挖好的“陷阱”中。这时候这个奖励金就变得像“钓鱼钩”一样,正准备将被征收人钓起来,被征收人如果不谨慎识别、理性选择很容易出现“被骗了还在替别人数钱”的情况,这个时候大家一定要坚信一句话:奖励金其实就是补偿的一部分,有的就算不拿奖励其实补偿中也会包含这笔钱。

下面我与大家讲个例子:

2018年5月某一天,广州市海珠区某村发放了第一笔《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表决过8成的奖励金。当天发放了6各村的村民,预计1200名多名村民,三天工发放3000多人,每人奖励2万元,后两天发放奖励1万元每人,余下的每人奖励1万元将在6月底后发放。该村改造总用地151.42公顷,规划建设总量436.27万平米,相当于2/3个珠江新城。在奖励发放的现场,1200万元现金被堆成一堵钱墙摆在台上,形成很强的视觉和心理冲击。

近几年,拆迁奖励是征地拆迁领域中新出现的一种常见的促签方式,很多被拆迁人对高额的奖励金既渴望又心中不安,很想知道这些奖励是不是真的划算,其中又是否隐藏着陷阱。本文,我们律师就结合这1200万的“钱墙”跟您聊聊奖励金的问题。

征收奖励金的合法性,刚才已经提到了根据《补偿条例》的规定,设立的拆迁奖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征地拆迁和减少“钉子户”的现象,但是这个奖励金正如上面说的已经变味了。

拆迁时高额奖励“堆成山”!但你想过这个奖励金真的靠谱吗?

征地拆迁奖励金的现状——如今很多地区在实施征地拆迁中,奖励金在拆迁安置补偿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给的奖励越来越丰厚,也就是给的钱越来越多,那么这些高额的奖励金是从哪里的?是凭空冒出来的吗?是额外给的吗?答案肯定不是的,这个奖励金肯定不是天上掉下里的,而是从“征收补偿费用”里面出,简单点说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一般不应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实践中很多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其实是远低于这个标准的,即使加上奖励金的金额,总额也依然低于应该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也就是说其实这些奖励金实际上是从被拆迁人自己身上压榨出来的。然而,很多人由于对拆迁并没有多少知识和经验,他们认为的公平合理经常来源于跟其他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做对比,结果这种表面的合理就掩盖了实质的不合理,很多人吃了亏还沾沾自喜以为占了大便宜,实则很多人已经“中了圈套”而不自知啊。

那么,面对征收方给出的“糖衣炮弹”,我们又该怎样去应对呢?

首先,要理性思考、冷静判断。不要看别人签了字,自己也傻傻的跟着签字,如果签字了,补偿协议里面不合理的条件也得自己承担结果,街坊邻居谁也无法代替。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因为他人的行为干扰了自己的判断,一定要保证自己的智商在线;

其次,要判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合理合法的,并且达到了被征收人心理对自己房屋的预期,那么大可签订协议,还能拿到奖励金,如若不然,最好还是不要签字,否则很可能糊里糊涂吃了大亏;

最后,一定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大家不要为了拿奖励金,而听信征收方的各种说辞,在还没有拿到补偿之前就交了钥匙搬出房屋。要知道没有了房子,也就失去了牵制征收方的重要砝码,之前承诺的种种条件能否落实也就难说了,最后很有可能奖励金是有了但是应得的补偿却没有拿到,这样就因小失大了。

拆迁时高额奖励“堆成山”!但你想过这个奖励金真的靠谱吗?

就文章上面中提到的这1200万元“钱墙”而言,律师还想再说几句:

其一,有奖励可拿,增加奖励对被征收人肯定是好事,被征收人没有必要将其当成是一种痛苦。客观的讲,被征收人最应该关心的,是自己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能否保障自己未来的生活和居住,如果这点能接受,其他全都是次要的。无论这份奖励怎么高,早搬晚搬都能拿到,孰轻孰重?我们相信被征收人可以做出正确的选择。

其二,从报道中看,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仅仅是补偿安置方案表决过了80%就开始“发奖励金”,这一做法与590号令设立奖励金这一事项的立法目的是有差别的。本案例中仅是80%的被征收人同意方案就开始奖励,事实上是对被征收人提出意见权利的变相压制,与立法初衷相背离,属于典型的“不解决问题,只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试问,你究竟是让不让老百姓提意见呢?提了,不给奖励了,谁还会去提?

其三,1200万元的现金摞成一堵墙固然是壮观,不过请注意,并不是这一堵墙都是你的,你最多不只能拿走2万么……

小编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如果发现拆迁补偿数额和自己的心理预估相差甚远,一定要及早采取措施,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切莫因小失大,被“随大流”和“从众心理”所害,到时候再想挽回局面可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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