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以后强拆取消了?错!您想的和现实中发生的有很大区别

前段时间有自媒体发文说今后拆迁行业没有强拆了。这其实很容易引发大家误解。我们在接受咨询时也发现有不少拆迁户认为”早就没有强拆了,已经取消很多年了”。事实上,咱们被征收人是误会了”强拆取消”的真实含义。

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对于合法建筑的行政强拆取消了,但是司法强拆还存在。对于违建的强拆依旧存在,并未取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具体来分析房屋征收中的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

以后强拆取消了?错!您想的和现实中发生的有很大区别

合法建筑取消了行政强拆,但违建仍将适用行政强拆

咱们老百姓口中的”强拆取消了”,其实指的是合法建筑的行政强拆被取消了,但是被司法强拆所替代。这主要依据的是2011年1月19日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590号令)。

该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合法建筑的征收,如果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且超出法定期限,那么征收方即可申请法院启动司法强拆程序。

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规避征收方过度使用”强拆”的行为,保障被征收人房屋财产的合法权利。这也是源于2011年之前拆迁实践,不少地方在房屋征收时,遇到征收纠纷或补偿争议,为了推动拆迁工作进度,采取了比较简单粗暴的强制拆除行为,伤害了部分被征收人的情感和利益。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基于这样的现实,使用司法强拆的程序代替过往的行政强拆程序,让法院充当客观的第三方,来审查判定征收中的房屋是否适用于强拆程序,而不是由征收方说了算。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征收方在开展房屋征收时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规范其拆迁行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这一点非常人性化。

以后强拆取消了?错!您想的和现实中发生的有很大区别

但是司法强拆适用的范围是合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行政强拆是依旧有效的。违法建筑由于手续不全或没有手续,征收方或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拆违的流程来进行拆迁,拆违也有着严格的拆除流程,在其中也赋予被征收人有进行陈述、申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可以说,强拆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轻易启动和进行的,处处都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什么是司法强拆,房屋征收的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司法强拆

根据征收法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是可以征收他人财产的,但是需要给予适当补助。如果他人不予配合的,那么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的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强拆适用于居民的合法建筑,违法建筑是不适用的。

这里需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司法强拆一定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二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下发之后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不履行补偿决定。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6个月。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条件,那么征收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启动司法强拆程序。如果不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那么征收方无权申请司法强拆。对于不合法的强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护利益。

以后强拆取消了?错!您想的和现实中发生的有很大区别

街道办、村委会无权申请司法强拆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咱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弄错了。

而咱们所熟知的街道办、村委会都无权申请。如果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不适格,那就意味这司法强拆的主体不适格,咱们被征收人也可以据此维护利益。

警惕强拆的变种:这三类拆迁方式本质上也是违法强拆

一些拆迁户认为”强拆已经取消了”,但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例并不鲜见。而这些强拆又披上了看似合法的外衣,违法强拆出现了新的变种。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地方的征收方在被法律所束缚后,也想到了一些应对方法。将违法强拆的形式变一变,换个花样,照旧进行。咱们不得不警惕。

第一种是以拆违促拆迁。他们在征收时,会更为灵活地避开法律规范,采取将一些权属有争议的房屋(比如无证房、证件不齐的房屋)直接认定违建,然后再来启动拆违流程(行政强拆),这样也能避免走司法强拆的程序。

另外,征收方有时候还会通过事先收走被征收人房屋证件原件,然后进行撤销其产证,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变得”违法”,让后认定违建,启动强制程序。

这就是被征收人非常惧怕的”以拆违促拆迁”手段。

第二种,拆迁时误拆。说是误拆,其实是有心的。一位当事人曾在咨询时提及,他的房屋面积大,在拆迁补偿时遇到了补偿纠纷,他想要的补偿金额和征收方的补偿金额差距极大。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他的房屋被不明人员拆除。他去找征收方理论,得到的回复是”工作人员施工没注意,拆错了”。”误拆”也是一种让很多被征收人防不胜防的一种”强拆”手段。

以后强拆取消了?错!您想的和现实中发生的有很大区别

第三种,认定危房后强制拆除。这也有一个案例,当事人的房屋所在地划入征收范围,他的三层房屋,根据评估报告,只有第一层可以按照市价补偿,第二层和第三层的补偿系数逐层递减,他不满意补偿,拒签协议。

不久他的房屋就被鉴定为”危房”,属于必须拆除的等级,”否则会危及人身安全”,于是他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这位当事人说,他的房屋建了10多年,但一直保养较好,并不构成危房,这不过是征收方的一种手段。

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法律保护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您在征收时遇到了征收纠纷或补偿争议,一定要冷静对待,学习征收的法律知识,咨询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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