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征地过程中遇到如下情形,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由于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过程复杂,涉及的利益较多,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节省征收成本,经常会出现钻法律空子的情况,很多被征收方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从而被忽悠的侵犯了自身的权益,同时并不知道该如何维权,今天小编就根据几个小故事为大家分析几种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大家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应当及时辨别出来,并知道该如何处理。

故事一:安徽小李说自己的土地要被征收了,但是出现了好几份征地批复,也都公告了,并且没有给予他相应的补偿,小李都不知道现在这个土地到底属不属于他的了……

征地过程中遇到如下情形,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小李遇到的情况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征地项目的实施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进行。几份征地批复,同时公告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被征收方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可能会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小李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根据违法点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故事二:山东小莫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对于公告的内容一直不知晓,感觉自己一直没有参与到征地拆迁项目中,小莫也积极的去进行了解,但还是不明确自己是否对这个项目享有知情权……

在实践中,征收方为追求高效率工作,会选择在短时间内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听证以及收集相关意见的程序。这样的行为会严重侵犯被征收放你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可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此可见,征收方如果短时间完成这些工作,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被征收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征地过程中遇到如下情形,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故事三:广东小米和征收方就补偿问题一直在进行谈判,然而在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并没有对补偿费用进行明确的列举,补偿事项只有一个总体数额,小米总觉得不对劲,不敢轻易签订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由上述的法条可知,被征收方在征收项目中,由于实践和法律知识的匮乏,如果征收方不提供详细的支付清单,则无法明确被征收人的权益是否得到合理补偿,在后续发生纠纷时,也无法维护被征收人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详细收支清单的征收补偿,被征收方可以拒绝交出自己的土地。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