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地拆迁维权不重视维权时效,后果承担的起吗?

山西的小李前段时间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征收方和小李就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谈拢,之前一段时间内还只是断水断电罢了,前两天征收方竟然来人将小李的房屋给强拆了,小李刚开始想了很多方法进行维权,包括托关系、上访、甚至是找媒体曝光,却都没有什么作用,后来当小李想要通过法律方法进行维权时,却发现已经超出了维权时效。然而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却有很多,很多被征收方并不重视维权时效问题,盲目进行维权,最终无法维护自己权益,因此小编今天就针对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征地拆迁维权不重视维权时效,后果承担的起吗?

首先,我国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赋予被征收方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被征收方应当积极行使这些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是从上述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此类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很多人在实践中却将其理解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违法时起算,这是绝对错误的。然而,文章开头的小李在知道征收方断水断电和强拆事项时,并没有积极的进行维权,导致起诉期限超期。小李很困惑,自己已经通过上访等事项进行维权了,难道也被算入被耽误的时间吗?然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由此可见,大家并不能将由于上访或其他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而耽误的期限算入起诉期限内,如果大家选择行政复议,同样需要重视时效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同时,被征收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可以申请听证,然而这也是有时效限制的问题的,即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方在实践中一定要重视维权的时效问题,以免时效超期,无法通过合适的途径进行正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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