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交地没有合法依据,我不干!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面临这种情况,征收方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土地,否则后果自负。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被征收人会被要求交出土地,有什么前提条件吗?如果被要求交出土地又应当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交地没有合法依据,我不干!

二、具体要求

1、决定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相关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只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

因此,实践中存在的以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拆迁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不合法的,上述机构机关是无权作出此决定的。

2、执行主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没有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地方“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而是将此权力给予法院执行,也即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如果在实践中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并强制执行的,是不合法的,其没有强制执行权。

3、实施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是有前提条件的。主要包括:第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第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第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第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想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则必须满足上述四项条件。

交地没有合法依据,我不干!

4、责令交出土地的时间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征收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此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

由于是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需要履行催告前置程序。也即向被征收人发出催告书,并只有在自送达之日起10日后被征地拆迁人没有履行主动交出土地义务的情况下,该土地管理部门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遭遇责令交出土地的要求,应当查看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作出机关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执行的机关是否为人民法院、是否满足责令交出土地的四项要求、是否履行催告前置程序等。所以,被责令交出土地时,不要慌张,首先要查看各项事项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要及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