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征地维权,最长要花费多长时间?

当你所使用的土地经由你的辛勤劳作种满了庄稼,只待来年享受丰收的喜悦时,一纸征地公告打破了你的美好幻想,所谓的征地补偿也未能弥补你所遭受的损失,你可知你需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权,否则,一旦法律规定的期限经过而你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你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小编就以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为大家说明法律在有关征地纠纷的维权期限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简述

某先生是广东省某市人,于2005年收到广东省某镇人民政府征地通知,将要征收某先生用来种植香蕉果树的土地,并按每亩地2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某先生认为,广东省某镇人民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不符合广东省征地补偿说明和征地补偿保护地区分类表的规定,于是在2014年12月向广东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以某先生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其的起诉。某先生主张其一直有进行了上访维权,但上访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同的,上访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本案的起诉期限并不因上访原因而中断或中止。也就是说,某先生虽然在2005年土地征收这件事发生到2014年其提起诉讼这段期间内一直未停止过维权,但由于其维权途径并非为法律规定的能够发生阻止诉讼时效的维权途径,因此在向法院起诉时,由于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便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例系真实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征地维权,最长要花费多长时间?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在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你的维权期限已变成一年!你没有看错就是将2年变成了1年!!!

征地维权,最长要花费多长时间?

法律解读

1、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本案中,是指广东省某镇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

小编说法

当大家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切记在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诉讼的方式维权,在没有告知诉权的情况下是1年的维权期限。否则,时间一过,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就无法为维权保驾护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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