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征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三大公告,知道吗?

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有三大公告是必不可少的,分别是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上公告的存在是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体现,有利于其取得合理的征地补偿款。因此,如果征收方不履行上述公告义务,则构成程序违法,使被征收人丧失应有的知情权。下面小编将为您阐述三大公告的相关内容。

一、拟征地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以上即为“拟征地公告”,在上述阶段被征收人有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1)拟征地公告的存在,主要是提前告知各位被征收人,让其做好准备。也即此公告是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正式的征收工作尚未开始。

因此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作出应有的准备工作。准备好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权属证书。了解、学习土地征收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当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其帮助下开展土地征收事项。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合理、合法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2)拟征地公告是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

(3)拟征地公告应该包括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

(4)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因此,被征收人不要投机取巧,进行抢栽、抢种,希望通过耍小手段来提高补偿。这不仅不能多拿补偿,还会得不偿失。

征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三大公告,知道吗?

二、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征收土地公告有下列注意事项:

(1)公告主体: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地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3)公告形式:以书面形式公告。

(4)公告时间: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5)公告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不公告的后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三大公告,知道吗?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以上即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相关内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有下列注意事项:

(1)公告主体: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2)公告地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3)公告形式:以书面形式公告。

(4)公告时间: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

(5)公告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6)不公告的后果: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以上即为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三大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知晓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相关内容,并在相关部门未能按规定及时公告时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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