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最担忧的事还是来了!租住了几十年的公房要拆了,该怎么办?

公房征收补偿,在某些老人和他们的孩子心里,可能会是一件很让人头疼的一件事儿。房屋是很早时单位分的房子,自己已经住了很多年了,现在要碰到征收,可以拿到补偿么?

本来,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公房承租人和大家一样,都是有补偿的。可是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时,补偿对象“缩减”成了只有所有权人,而之前的公房承租人概念几乎再也找不到了。

最担忧的事还是来了!租住了几十年的公房要拆了,该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思考,也许是为了伴随着城市的发展,依照房地产市场化的走向,公房的问题也会慢慢消逝。这个想法没有错。但是在事实上,不管是在北京,还是在上海,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城市,都会有不少历史存留下来的公房,公房承租人存在的纠纷,依旧时不时在上演着。

那么,公房承租人会不会取到补偿,那该怎么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呢?在实践过程中,即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取缔了公房承租人的含义,但在某些地方的规定中,依然把公房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归为享有补偿权利的一方。

比如在上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指的是有关的执行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和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设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公有房屋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在征收过程中享有依法取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还有一些其他地方,即使没有径直把承租人归为补偿权利方,但是也为了补偿承租人开了口子,即使征收方与公房的产权方签署补偿协议,随后经由产权方对承租人实行安置补偿。

比如长沙——《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明确,决定发布以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在规定的时间里和产权单位签署补偿协议。在协议签署以后,由产权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费用在拿到的补偿中列出。

最担忧的事还是来了!租住了几十年的公房要拆了,该怎么办?

不妨说,上海和长沙的做法,代表有很多城市在对于公房承租人的法律安排。整体到实践过程中,我们在办理公房承租人的案件时,常常的做法有两种: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消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征收人对于房屋承租人进行安排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应该给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要双方沟通一致。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于消除租赁关系没办法达成协议的,征收人应该和被征收人实行产权交换。产权交换的房屋,经由原先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该和房屋承租人从新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固然,这不过是代替了常常的做法,各个地方有各个案件的特殊性,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尤其是在公房征收的问题上,房屋所有权属于谁这个状况都相对复杂,这样的争议不光是来自政府和老百姓之间,还有可能是来源于一同住的家庭成员之间,例如一同住在一起的问题。我们就受理过这样一起案子。

公房的第一个承租人是一位老父亲,在父亲去世以后,家里还有一子一女。女儿聪明,偷偷把公房移到自己名下,随后就去跟丈夫一起居住。儿子憨厚老实,住在老房里,也没有其他住的房子。没想到几年后,房子碰到征收,妹妹不管自家哥哥私自跟征收方签订合同,取到补偿后对哥哥不管不顾。哥哥没有地方去,只能留在空房,做了一个“钉子户”。

这个哥哥在案件中,饰演的是一个共同居住人的角色。他既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房屋的承租人,不仅没有权属的保护,还被自家人欺负。在各个地方,对于共同居住人的利益没有得到统一的规定,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共同居住人是有权利拿到安置补偿的。整体在本案当中,老父亲去世以后,妹妹偷偷改变承租人,就是侵犯了哥哥的权利。就算是征收方只是和妹妹签署了补偿协议,也不会影响哥哥取得安置补偿。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哥哥拿到了安置房和满意的金钱补偿。

最担忧的事还是来了!租住了几十年的公房要拆了,该怎么办?

律师最终要做一个提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在实际状况中也有许多的问题和争议,当中的繁琐程度,连专业人士都要经过一番周折才能了解清楚,所以当事人如若碰到这样的问题,最好及时询问专业法律意见,免得错失维护自身利益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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