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征地不能“征”走农民的利益,要征一方土地,富一方百姓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转化为建筑用地,这是我国从农业社会迈向工业社会的客观要求。但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存在着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从而给双方造成的矛盾也越发突出。

征地过多也造成失地农民无田可种。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到5000万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

征地不能“征”走农民的利益,要征一方土地,富一方百姓

据调查,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后主要有三种谋生办法:

一是闲置在家。靠土地补偿金生活,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问题。

二是靠政府的安排进企业上班。但是在有些地方,政府安置存在局限性,加之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不能全部照顾安排。

三是进城务工。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劳动技能单一,在城市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而且还会给城市带来一些社会问题。

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

对失地农民有四项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政府对失地农民普遍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不能保障失地农民日后生活。政府发给失地农民的补偿金偏低,一亩土地的补偿金总和只相当于城市居民人均一到两年的收入。

征地不能“征”走农民的利益,要征一方土地,富一方百姓

再者,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不足,不能给失地农民很好的安排工作。当征地补偿金花完后,失地农民中多数处于失业状态。由于制度性障碍和农民经济承担能力,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不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一方面出现农民无地可种,另一方面也出现土地征用过多、过滥,使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造成土地的大量闲置。

农民被征地后的弊端

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征用的集体土地大约有30%的闲置。这不仅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也会加重政府的负担。大量的征收集体土地造成贫富差距加大。土地的征收使一些开发商获得了极大的利润,而使一些农民处于贫困的边缘,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且使贫富差距加大。

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充分利用好每一块土地,造福于后代子孙。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严禁耕地转化为非耕地,减少闲置土地。要采取硬性措施,千方百计让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效应。

征地不能“征”走农民的利益,要征一方土地,富一方百姓

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上,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体现公平补偿原则,不能只采用货币补偿这种单一的补偿办法,应采取多种多样的补偿办法,要征一方土地,富一方百姓。

比如,对于大中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政府征用土地的,可以发放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作为征地补偿费,这样既有利于缓解征地时费用支出,又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对重大企业在建项目,应变一次性货币补偿为入股分红,使农民永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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