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2020新法规范农村拆迁:补偿显著提高,不能再拿“公共利益”糊弄

2020年1月1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当百姓遇到征地拆迁时,利益、权益上将有着更全面、更充分的法律保障。下面就给大家讲一讲此次的《土地管理法》给农民增添了哪些权利?这些权利是如何对农民利益进行保障的?

征地拆迁补偿显著提高

首先是补偿范围的扩大: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法律规定的农村拆迁补偿范围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一共四项。

新《土地管理法》将补偿范围扩大为六项,分别为: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5、青苗补偿费用;6、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020新法规范农村拆迁:补偿显著提高,不能再拿“公共利益”糊弄

其次是,补偿原则的完善:

1、“无补偿、无征收原则”;2、“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3、“尊重农民意愿选择补偿方式原则”;4、“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四大拆迁补偿原则被写进了新法律。

这四项原则本来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新《土地管理法》不仅是将其简单的提炼并综合到了一起,更是让各项原则之间相互补充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保护被拆迁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体系。

最后是,片区综合地价提高: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综合地价的参考因素增多,使得地价制定更加公平也更加科学,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频率由5年一次,提升到3年一次,有效保障了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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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拿“公共利益”唬弄农民

连宪法都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一部法律给出明确的解释。

征地拆迁领域的公共利益,曾由国务院590号令给出了一个较为具体的解释,但长期以来只限定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如今,这6项公共利益的范围,被修改完善,总结进了新的《土地管理法》,它们分别是: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公共利益的明确,可以有效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也让农民在面对违法征地拆迁决定中,有了强力的法律维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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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的重大突破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征地公告在之前的规范文件中并未规定至少30天的公告期,也未赋予公民提起听证的权利,此项修改是被拆迁人知情权保障的历史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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