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590号国家号令强调补偿五项原则,这是保护拆迁户利益的有力屏障

国有土地的征收正在全国各地广泛的进行着,但与此同时引发的征收补偿矛盾也是层出不穷。过去由于大多数被拆迁人缺乏对国有土地征收法律的了解,因而导致在房屋拆迁实践中处于被动地位,而最终的结果就是利益受损。显然了解征收法律法规,知己知彼,被拆迁人才能真正拥有话语权,以争取拿到最大的拆迁补偿。

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详细阐述了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其中提示、强调的五条拆迁原则,是维护被拆迁人补偿利益强有力盾牌。当遭遇一些不公平的对待时,这些原则也能为广大被拆迁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参考意义。下面就为大家具体讲一下这些原则。

590号国家号令强调补偿五项原则,这是保护拆迁户利益的有力屏障

一、坚持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条例》对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要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房屋被征收人在自己的房屋将要被征收时,需要向征收部门了解该土地将要进行什么样的项目,及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性文件,如征收部门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如该地方将要进行的项目不符合上述的原则性规定,就证明该地块上的征收工作是违法的。

590号国家号令强调补偿五项原则,这是保护拆迁户利益的有力屏障

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实践中,有人会问到底是“先拆迁后补偿”还是“先补偿后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当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快拆慢补”等条款,拆迁户一定不要轻易签字。拆迁户在未获得补偿前有权拒绝搬离房屋。

三、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而第十九条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拆迁后生活水平将下降,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这种情况,您要及时进行维权。

590号国家号令强调补偿五项原则,这是保护拆迁户利益的有力屏障

四、禁止任何逼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因此不仅强拆是违法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当事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五、拆迁户对货币补偿、房屋调换自由选择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在实践中,如果拆迁户的房屋价值比较大的话,拆迁户也可以选择既拿拆迁款,也要小一点的安置房。被拆迁人要切记,拆迁方指定补偿方法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法律赋予了大家能够挑选补偿方法的支配权,它是不能被无视与剥夺的,除非你自愿舍弃。

590号国家号令强调补偿五项原则,这是保护拆迁户利益的有力屏障

以上就是国务院第590号令重点强调的关于拆迁的五大原则,希望这些总结能对被拆迁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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