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养殖户注意!以禁养、环保名义关停养殖场,一定有补偿的

现如今养殖场每天都在关停,以禁养、环保名义手段正在蚕食我们的养殖场,关停更没有任何补偿,养殖户血本无归,那么,以禁养、环保、违建名义关停养殖场,难道真的没有补偿?今天小编为广大的养殖户聊一聊。

一、何为禁养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共6章44条由国务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养殖户注意!以禁养、环保名义关停养殖场,一定有补偿的

二、禁养区如何划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养殖户注意!以禁养、环保名义关停养殖场,一定有补偿的

三、拆迁主管部门惯用手段及如何应对

手段:以违建名义关停拆迁

法律应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相关建设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二条第二款定: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手段:以环保名义关停拆迁

法律应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手段:以耕地名义关停拆迁

法律应对:《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的性质:农、林、牧、副、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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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停、拆迁是否有补偿?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补偿应包括什么?

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有营业执照)、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格、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畜禽的贬损价值等等。

即便地方正在实施禁养、环保名义关停、拆迁,但是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一定是有补偿的,如一分未补偿属于违法,如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律师,避免给我们养殖户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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