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要价3000万!钉子户阻地铁施工被强拆!法院有权对其强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言

这是湖北省首例行政诉讼案件先予执行。

案情简介

因武汉市地铁6号线三眼桥北路站项目建设的需要,2013年10月2日,武汉市江汉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吴某、李某共同拥有的287.51㎡房屋,正好在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内。经多次商谈,二人提出要3000万元补偿。协商无果,二人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去年10月8日,吴某、李某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征收人要价过高,致征收工作无法完成,该地铁站点的建设严重滞后,2月25日,武汉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此前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因为拆迁补偿谈不拢,两年多来,韩某、刘某的房子一直“屹立”,影响了地铁的施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准许区人民政府对此房屋先予执行。裁定下达第二天后,这幢房屋终于开始拆除。

因地铁项目建设的需要,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对应的《补偿方案》。韩某、刘某共同拥有的位于地铁站规划区域内的建筑面积为287.51平方米的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红线内。

在签约期内,韩某、刘某没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提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由吴、李二人选择。但二人仍旧不服,并提出要3000万元补偿。协商未果,韩某、刘某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同年韩某、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申请市中院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时区政府也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书面承诺,并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账号,有余额为2.28亿元的款项做担保。即使先予执行错误,被申请人要求补偿3000万元的条件也能够满足。

根据规划,6号线一期工程拟定按照规划日期通车试运行,而该房屋所处的地铁站也在一期交付使用范围内。目前,不仅该处施工一直停止,而且由于施工场地不足,还影响到该地铁站东端头约50米的范围内无法施工,而这块片区计划早就要贯通,该处已然无法按期完工。据介绍,施工方每停工一天,国家经济损失就高达数十万元,市委市政府对市民年底通车的承诺也变成泡影,周边老百姓的出行受到极大困扰。

法院还查明,涉案楼房由西向东的单向两车道马路,由于未能拆除,造成交通便道极其狭窄,最窄处仅6.5米,周围居民怨声载道。由于无法彻底清除建筑渣土,部分断裂的钢筋、水泥块摇摇欲坠,经过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紧贴着危房走,安全隐患极大。

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区人民政府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并由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要价3000万!钉子户阻地铁施工被强拆!法院有权对其强拆吗?

法律解读

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吗?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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