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2020中央严禁强拆:私房被侵犯,人身受威胁,将追究违法

强拆,是很多被拆迁人头上挥之不去的阴霾。

一旦遭遇强拆,不仅仅是丧失家产,连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

事实上,国家早就明令禁止强制拆迁。

但部分地方行政机关或者人员知法犯法,利用老百姓法律知识的欠缺进行非法强拆,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利益。

关于禁止强拆的法律、法规、中央文件很多,今天,为广大被拆迁人梳理,希望在关键时刻能发挥作用。

2020中央严禁强拆:私房被侵犯,人身受威胁,将追究违法

国务院及部委《通知》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载明:“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2006年3月15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中载明:“严肃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1年1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载明:“严禁大拆大建、强拆强建,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

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

第三条规定: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国务院发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

《行政强制法》中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都做了专章规定。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合法私有的财产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也都有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刑法》等对应地规定了如果公民合法财产被破坏,责任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作为被拆迁人,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熟悉国家的拆迁政策,具备法律意识,当面对临不公平对待时,方能依靠法律武器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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