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村委会在拆迁工作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拆迁中,一般情况下村委会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大部分农村征地拆迁中,村民实际接触的具体经办人员都是村委会人员。

那么村委会究竟在征地拆迁中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

村委会到底有多大权力呢? 

村委会在拆迁工作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一、村委会在征收拆迁中扮演的角色

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上述情形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村委会并不具有征收审批和组织实施的权力。但在实际的征收拆迁中,县级政府会根据具体情况将权力下放给某个政府部门,再由其他部门配合执行。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工作是配合征收拆迁部门,做好沟通交流和管理的工作。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常常能在征收过程中见到村委会工作人员身影的原因。

二、村委会有权代表村民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吗?

征地补偿中的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两部分都是归于或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而土地补偿费部分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由村委会根据法律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总的来说,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应该由被征收村民本人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与征收部门签订。

三、村委会是否有权代表拆迁方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如果拆迁部门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村委会进行征收拆迁,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村民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部门的违约责任,而非追究村委会的责任。

村委会没有政府部门的正式合法授权,自行组织征地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所签协议由于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

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因此建议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查看村委会是否具有书面的正式委托书,以避免后期法律风险。

四、村集体土地补偿收益怎么分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因此,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公共部分土地和房屋的补偿,虽然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如果村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不作为或是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村民可以将村委会作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农村拆迁的相关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复杂繁琐,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难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员,以便更好地保护好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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