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认定】农村自建房交钱,有证明材料,还被认定违建,咋办?

看到这样一则农民房屋被违建的消息:

我是邯郸市临漳县后村村民。狄邱乡政府今天通知7月10号要强拆我家房子,我家房子是原村书记贾**09年4月给规划的,村干部孙***给点的边,并且给乡土管所交了3000元办证款,有材料和村委会开票为证,于2015年8月份建房,11月份我们一家人入住到此房。可是2018年元月31号,狄邱乡包村干部孙**(原村支书)及县土管局把我一家人入住四年的房子卖给开发商。

今年4月21号自然资源规划局下达告知通知书,我依法复议,复议还没结果乡里通知三天内强拆。 我认为这都不合理:1.我家盖房前有给村委会交费手续,2.我家盖房在先(2015年)政府卖地在后(2018年)3.给乡土管所交钱有证人证明。4.有村干部给规划时的签字证明材料。 政府应该依法开发,合理补偿我家费用,如果政府要强拆我家房屋,我要依法维权上访,直到我家问题解决!

小编看完以后建议农民走法律途径维权,为何这样说?

现在这种房屋认定为违建的事情,已经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了。万典律师曾在内蒙古代理过这样的案子,就是牧民建房经过政府部门同意,但是后来却被认定为违建。最后律师通过复议撤销了相应的执法文书。

上访一般主要针对官员的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处理。在这起案件中,行政机关 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只要保存好这些证据,是可以通过诉讼维权的方式来获得一个解决的。

另外,即使是违建,强拆也应该经过这样的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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