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地】没有批文,征地合法吗?如何一眼看出批文中的猫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但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即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一、征地批文包含哪些文件

1、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相关申请文件;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4、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

5、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8、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9、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征地公告。

二、如何判断征地拆迁是否有批文?

第一,向征收方索要。

不管是谁要占地还是拆迁,都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般政府的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理应有这些信息。

第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

一般随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扩大,很多的信息都要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拆迁户可以在政府网站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形式来获得征地相关的批文。

第三,去当地国土局咨询查证。

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国土局都会以各种理由搪塞。但是,作为被征地农民,国土局应该将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及征收的相关内容给您看的,这是基本的权利。

三、如何判断征地批文是否合法?

第一,审查征地批文是否过期失效。

被征收人应当主动审查征地批文的批准日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文件经批准后,市县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实施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可知,批准转用农用地后,满两年没有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批准文件失效。

第二,查看批准征地的行政单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第三,谨防“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

被征收人应当审查审批的征地面积和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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