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2020年土地征收程序新变化:签订补偿协议,再报批

2020年以前,征地的程序时这样的:建设单位先报批,审批以后实施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不满意补偿的,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由法院作出决定,再执行。但是很多时候,由于征地已经审批,当地征收部门并没有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为了充分的听取广大农民的意见,新的土地管理法将听取意见修改方案提前,只有方案确立以后才申请征地。整个过程保障了农民得知情权。具体:

1、首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方案确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4、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流程得变化将极大得充分得保障农民的权利,降低征收领域的矛盾,更加规范的指导政府进行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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