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拆除,房屋马上就保不住了,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大力推进,一方面政府加大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的力度。另一方面,受利益驱使,部分群众未经批准突击建房、批少建多或者未经批准将原合法建筑拆除扩建的情况也有所增多。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处理时,行政机关通常依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如何应对呢?

被拆迁人可以找出该《决定书》存在的违法之处。如,作出该《决定书》的部门是否有查处违建、作出该《决定书》的权限;《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是否合法,《决定书》中有未明确载明救济途径(如在收到《决定书》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掌握了行政部门作出该《决定书》的违法点之后,被拆迁人就可以主动展开后续维权行动了。

复议或者诉讼

复议: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复议通常是书面审理。需要提交复议申请书,证据等等

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案例:

李先生两户世代居住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南岸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9年因乐清市政府组织土地房屋征收,城南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其发布拆迁补偿方案要求村民拆迁,因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不具有任何的审批手续,且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值,李先生要求出具合法手续,结果,街道办事处恼羞成怒,直接作出限拆通知书,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予以强制拆除,其企图以违法行为代替正常的房屋征收程序。

人民法院最终确认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处于2019年8月14日对原告李XX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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