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2020年棚户改造,注意提高补偿三大重点,真的不要再被忽悠了!

城市棚户改造仍在进行中,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棚户改造正如火如荼,出现大量的拆迁户。关对于拆迁户来说,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拆迁款的发放问题。关于拆迁赔偿的发放,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由于存在着种种问题,拆迁户自己也不好做出判断,容易出现被拆迁方忽悠的情况,小编在此整理有关拆迁款发放的三大要点,帮助拆迁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拆迁方忽悠。

2020年棚户改造,注意提高补偿三大重点,真的不要再被忽悠了!

一、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对于拆迁户来说,在拆迁已经实施了的情况下,主导权其实是掌握在拆迁方手里的,倒是拆迁方趁此拿捏拆迁户,拆迁户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方在征收房屋之时,必须实行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只有拆迁户拿到相应补偿款之后,才能要求拆迁户在一定期限内搬迁出去。这一规定对于拆迁户来说是一种保障,拿到拆迁款后,拆迁方如何处置原有房屋也不用太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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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方自行选择房屋调换或补偿款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拆迁赔偿分为两种:1、金钱赔偿,按照拆迁房屋的价值给予一定的赔偿款;2、房屋调换,给予拆迁户一套价值差不多的安置房。拆迁户在接受拆迁赔偿之时,可以自主选择接受哪种形式的拆迁赔偿,拆迁方不得为只图自己方便就强制安排补偿形式,不顾拆迁户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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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补偿价值不低于市场价值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无论是给予拆迁户何种形式的补偿,均不得低于目前的市场价值。普通民众挣钱不易,房子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资产,不容损失,因此,在征收房屋之时,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发布当天的类似房屋补偿价值,如果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过低,根据该结果进行补偿也是不合理的,拆迁户也依法要求重新审核评估,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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