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未通知就拆迁,财产损失谁赔?一句“拆错了”可躲不了法律制裁

村民张先生:你们拆迁为什么不通知我?为什么!房子给我拆了,东西都丢了,怎么赔偿?你们倒是给个说法啊?负责人回应:拆错了!

原来村民张先生家的房子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签了拆迁协议,协议中没有注明拆迁时间,当他再次回到家中发现,房子被拆了,丢了很多东西。

1、未通知就拆迁属于非法拆迁

张先生反映,他家的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2014年8月份左右,签了拆迁协议,房屋钥匙还没有交,1月21号那天,当地拆迁办就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了他家的房子,导致家里丢了很多东西。张先生就想问,拆迁协议上明明有联系方式,为什么拆的时候不通知他?

后来,他去找社区的负责人,对方说是拆错了。又去找县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她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然而拆迁现场人员说是县拆迁办让他们来拆的,现在社区负责人和拆迁办互相推诿,没人给说法。

11月,张先生将房屋交付给负责拆除房屋的施工队伍,征收工作组根据施工队伍出具的《房屋拆除验收单》,向张先生兑现房屋拆除奖金,张先生在《付款凭证》上签字留印确认,领取房屋拆除奖金27723元。

2、非法拆迁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县房屋征收办认为他们并没有对张先生家的房子进行强拆,而对于拆迁时造成的损失,据张先生说,将给予一万元左右的补偿。

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执行强制措施。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前,均需要提前告知被执行方有关权利和依据的法律条文。没有通知就强拆肯定违法。

3、强制拆迁前有哪些告知事项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其中包含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还应载明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

5、非法强拆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目前,关于强拆的补偿标准,法律暂无明文规定,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予以确定。

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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