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办[2008]10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积极稳妥解决“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转居”涉及土地征收政策问题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按照10%的比例,其他各区(县级市)根据适度从紧并与以往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在不超过1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划定经济发展留用地。以往征地时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留用地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比例执行,并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如省、市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问题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实施区域开发时,应预先规划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并尽可能相对集中连片使用,以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报批手续应与征收土地报批手续一同上报,征地单位应配合行政职能部门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留用地为集体性质且原属于工业、仓储用途的,经法定程序可调整用于除商品房开发以外的发展集体经济其他项目。留用地上的开发项目可由集体经营,也可采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留用地,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作出同意转让的决定并公示后,可以转让。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开发项目、经营形式,必须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留用地的收益依有关法规处置,主要用于增加原村民收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公益性福利事业。
(四)征收土地时,因用地域规划限制不能划定留用地或划定的留用地难以利用的,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涉及留用地再次征收的,可按同等价值土地予以置换,确实难以置换的,按货币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二、关于“农转居”土地和房屋确权问题
(五)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集体土地房屋,按历史用地和房屋确权发证。
(六)1987年1月1日后建成的集体土地房屋,按《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19条规定和穗办[2002]17号文件办理。
(七)经村集体决策已建成集体物业占用的集体土地,符合城市规划且该集体经济组织有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可以划定为经济发展留用地。
三、关于“城中村”改造问题
(八)“城中村”改造坚持依法依规、一村一策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指导和协调,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九)由各区政府牵头指导各村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方案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无矛盾,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矛盾,应先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改造方案连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意见报区、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经批准后,由改造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十)“城中村”改造可采取整体改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等多种方式。改造时要按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小区外市政道路、绿化、环卫等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由政府负责建设,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由改造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建设。
(十一)“城中村”改造应尽量保留能充分传承传统建筑风貌和文化特色的房屋、祠堂、街区等建筑,并在规划设计方面尽量兼顾延续传统屋村文化特色建筑和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