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这些“无证房”是合法存在的,拆迁不予合理补偿是违法行为

拆迁实践中的一些乱象,让很多人思考起了这样一个问题,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吗?显然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绝对的,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实践中无证房屋是否违法要视现实情况以及法律原则而定。事实上,以下几类无证房屋就属于合法建筑,它们是合法存在的,征地拆迁中应该给予合理补偿。

这些“无证房”是合法存在的,拆迁不予合理补偿是违法行为

一、这几种无证房应当合理补偿

1、符合当地建房政策的房屋

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当地可能统一没有发证,这样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拆迁不予合理补偿是违法行为。

2、家里代代相传的祖宅

祖上留下来的老房子,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那么应当尊重历史事实,在拆迁时进行合理补偿。

3、上个世纪50、60年代的农村房屋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建的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应当补偿。

4、2008年之前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根据我国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获得相关的证件证明,所以在2008年以前在宅基地建造的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房屋也依然是合法的。

这些“无证房”是合法存在的,拆迁不予合理补偿是违法行为

二、判断无证房屋是否违法,记住这3个时间点

第一个时间节点:1982年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这是首次提出了宅基地的面积规定,提出村民建房用地,由省级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等不同情况规定用地限额,县级政府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此之前,没有法规条例对宅基地面积有过统一规定。因此,1982年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不管多大,只要之后没有扩大,都是合法的,并且要维持现状并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

第二个时间节点:1987年1月实施《土地管理法》

根据该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首次把宅基地面积规定上升到法的高度。

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建设住房宅基地超面积的,经过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可以维持现状并进行确权。

第三个时间节点:2008年1月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

该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重建、加建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此之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只有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而没有建设住房上报审批的明确要求。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以前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合法,不能简单的以是不是取得规划许可证、有没有办理房产证来判定。

这些“无证房”是合法存在的,拆迁不予合理补偿是违法行为

最后提示面临拆迁的朋友:不是所有的无证房都是违建,因为历史遗留或地方管理原因造成证件缺少或手续不齐全,其责任不应当简单归属于建房者,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酌情考虑,进行合理补偿。如果征收方对这样的房屋一刀切的认定为违建,压低补偿或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不要因为征收方的片面之词就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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