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时千万不要签空白合同!揭秘拆迁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常用的骗局

在我国正在进行城市化改造的同时,因拆迁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出现。

前几年,暴力拆迁引起的流血事件,在民间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对社会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于是政府逐渐缩紧拆迁政策,暴力拆迁的空间也越来越小。

因此,拆迁方改变了策略,他们抓住群众不懂法、贪图小便宜的弱点,用“合法”手段欺骗房主,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把房子卖出去,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为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我们将揭穿拆迁方的那些“软肋”,让业主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时千万不要签空白合同!揭秘拆迁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常用的骗局

空白合约绝对不能签!

民不与官斗,是许多中国老百姓深信的信条。拆迁方背后往往有政府的支持,很多老百姓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任由拆迁方摆布,不知道如何保存证据,也不知道怎么维权,一味的妥协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一个姓张的女士找到我们律所,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案情简介

去年,张女士家因为修建地铁而面临拆迁。那时,拆迁谈判仍在进行,具体细则尚未出台。此时,拆迁方突然打电话给张女士,希望她能签一份拆迁补偿协议,说只要签了,就可以优先选房。

张小姐这一看,她所在小区有一百多户人家,如果按摇号选房,自己很难挑到心仪的房子。所以她找了拆迁户,同意签订协议。

拆迁户们对张女士非常客气,笑容可掬,曾多次向张女士许诺签约的好处,多次保证张女士的房子将得到相当的补偿,把张女士说得心花怒放。拆迁户把合同放在面前之后,张女士想了想,签了名,按了手印。但令张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合同上几乎都是空白的,无论是补偿方案,还是房屋的估价都没有写出来。可是,张女士也没多想,便高高兴兴地回了家。

几个月后,拆迁就开始了。随后,张女士拿到了房屋征收补偿款,但数额远远低于拆迁人的口头承诺。她立刻打电话给拆迁方和开发商,要一个解释。其结果就是对方有恃无恐拿出了合同,原来空白的全部被填满了,但是金额远远小于当初拆迁方的约定。原来张女士希望能先分到房子,结果到最后,还是按照抓阄的方式选择。

最终张女士才明白,自己是被拆迁方用空白协议糊弄了。假如张女士当时按法定程序签了协议,今天怎么会有纠纷呢?正是因为她的不懂法,导致了今天的结局。拆迁方占了先机,张女士成了鱼肉,拆迁方成了刀俎。

因为当时张女士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既没有录像也没有录音,根本无法证明双方当时所签订的是一份空白合同,因此对张女士处于极端不利的局面,今后的情况十分艰难。

从上面的例子中来看,不管拆迁方是威逼还是利诱,都不能签订空白合同。空白处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签约方很危险,很多合法权益都会因为这个一时的疏忽而无法保障。

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用录像记录下拆迁协议的内容。另一种方法是,把协议内容写在纸上,请拆迁公司负责人签字。直到正式协议签订后再进行交换。假如张女士这么做,是因为她自己维权意识足够,而很难轻易被骗。

签署空白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许多人说:“啊!咋办,我已经签了空白合同!”这时,就进入了事后补救的阶段。签约时或签约后,必须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据,无论是照片、书面文件或录音、录像,都可以保存,只要能证明当时签约的是空白合同。能证明为空白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这一点也可以在1996年7月24日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被其废止的1993年11月24日法复【199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所折射出的法治精神上得以印证。

在此基础上,委托人当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

这类因空白合同引起的纠纷,业主往往由于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因此事后补救的最佳方法是获得相应的证据。

签完空白合同后,一定要向拆迁方交涉,要求撤消合同,或要求将能证明空白合同的证据拍录下来。假如能够做到这点,在以后的诉讼中,这些可以作为非常有力的证据。

但是我们还是要强调的是,即使留下了这些证据,对于签订空白合同的业主仍然处于极端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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