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遇拆迁未得利益 不忿起诉终被驳

2012年拆迁方与王女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因某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王女士在拆迁范围内房屋;王女士方现有户籍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王女士、之兄:王和、之子:魏某;拆迁方按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2.5万元给付宅基地区位补偿款442.5万元,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107 245元,搬家补助费5490.4元,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元及工程配合奖励费 20万元。同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拆迁方给付王女士外购房补助费16万元及一次性周转补助费1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女士将房屋腾空交付拆迁方,并领取了上述款项。经法院向拆迁方了解,拆迁协议上的项目多是按照面积或整体院落给予的补偿。庭审中,王和称拆迁院落中南房7间半房屋系其父亲王某建盖,但对此未提供证据。王女士称上述房屋系其和妹妹王春共同建盖,拆迁时是王平同意其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但对此亦未提供证据。

经查,王某 2000年取得其居住房屋所有权证。其妻李某1984年去世。2006年,王某与王平(王某之孙、王和之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平。同年王平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王和曾起诉王平要求确认王某与王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和的诉讼请求。王和不服,提出上诉及申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裁定驳回其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和需要证明被拆迁房屋存在其相应的份额。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涉诉房屋为王平所有,并未有王和的份额,王和所述涉诉院落内南房间半系其父王某所有,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且《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被拆迁人均非王和,相关拆迁给予的补偿或补助费均是针对原房屋或宅基地面积,并未有针对个人的项目。现其主张分割拆迁款,但对此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系相关权利人,故驳回王和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近日因拆迁导致家庭纠纷日益增多,当事人多依据其户口在拆迁房屋处主张自己享有拆迁利益,殊不知以上理解存在诸多误区。户籍在拆迁房屋处并非与享有拆迁利益等同。拆迁利益的分配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拆迁协议及当地拆迁政策,被拆迁人与被安置人口所享有的拆迁利益也是不同的。拆迁协议中拆迁补偿款的构成有多种项目,一般来说,拆迁补偿款中部分费用是按照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但大部分拆迁安置房屋情况及补偿款数额则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或整体院落情况。在本案中,王和其户口在此地,但并非在此实际居住,且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当地的拆迁政策亦未明确其拆迁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是基于该处户籍人口,即便诉至法院,亦无法实现其主张。故类似涉及拆迁安置问题,望当事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向拆迁方详细了解拆迁政策,并在签署拆迁协议时思虑周全,谨慎对待。(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新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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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拆迁方与王女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因某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王女士在拆迁范围内房屋;王女士方现有户籍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王女士、之兄:王和、之子:魏某;拆迁方按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2.5万元给付宅基地区位补偿款442.5万元,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107 245元,搬家补助费5490.4元,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元及工程配合奖励费 20万元。同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拆迁方给付王女士外购房补助费16万元及一次性周转补助费1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女士将房屋腾空交付拆迁方,并领取了上述款项。经法院向拆迁方了解,拆迁协议上的项目多是按照面积或整体院落给予的补偿。庭审中,王和称拆迁院落中南房7间半房屋系其父亲王某建盖,但对此未提供证据。王女士称上述房屋系其和妹妹王春共同建盖,拆迁时是王平同意其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但对此亦未提供证据。

经查,王某 2000年取得其居住房屋所有权证。其妻李某1984年去世。2006年,王某与王平(王某之孙、王和之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平。同年王平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王和曾起诉王平要求确认王某与王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和的诉讼请求。王和不服,提出上诉及申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裁定驳回其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和需要证明被拆迁房屋存在其相应的份额。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涉诉房屋为王平所有,并未有王和的份额,王和所述涉诉院落内南房间半系其父王某所有,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且《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被拆迁人均非王和,相关拆迁给予的补偿或补助费均是针对原房屋或宅基地面积,并未有针对个人的项目。现其主张分割拆迁款,但对此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系相关权利人,故驳回王和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近日因拆迁导致家庭纠纷日益增多,当事人多依据其户口在拆迁房屋处主张自己享有拆迁利益,殊不知以上理解存在诸多误区。户籍在拆迁房屋处并非与享有拆迁利益等同。拆迁利益的分配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拆迁协议及当地拆迁政策,被拆迁人与被安置人口所享有的拆迁利益也是不同的。拆迁协议中拆迁补偿款的构成有多种项目,一般来说,拆迁补偿款中部分费用是按照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但大部分拆迁安置房屋情况及补偿款数额则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或整体院落情况。在本案中,王和其户口在此地,但并非在此实际居住,且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当地的拆迁政策亦未明确其拆迁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是基于该处户籍人口,即便诉至法院,亦无法实现其主张。故类似涉及拆迁安置问题,望当事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向拆迁方详细了解拆迁政策,并在签署拆迁协议时思虑周全,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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