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针对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出让收入等情况,启动了土地出让收入清查工作。

《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征(收)地协议和出让方案,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予退还定金。未按规定缴纳出让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征缴出让收入时,要按规定向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受让人直接到银行缴纳,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全额纳入国库。各级、各部门不得开设任何形式的“过渡账户”。严格出让收入减免缓的审批,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出让收入,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等形式变相减免。

《意见》要求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成交价款与税款、相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关系,避免收入混库。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一律不得征收该项费用。

《意见》强调,加强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进一步完善由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土地补偿审核机制。出让收入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建立发放土地补偿、财政补助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的公示制度,改革补偿费的发放方式,对应当支付给农民个人的部分,要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意见》要求建立出让收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政府定期组织召集,监察、审计、国土、财政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加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互通信息。严禁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为由,变相减免出让收入。对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让收入、未将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出让收入未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严厉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